「以案释法」醉酒驾驶已涉罪妨害公务更当罚

「以案释法」醉酒驾驶已涉罪妨害公务更当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可是就是有人记不住,不但醉酒驾驶肇事,更是对执法交警殴打辱骂。

今年10月的一天20时30分许,司机刘某(女)酒后驾驶无号牌宁波牌拖拉机,沿穆棱市八面通镇工农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汇丰建材门前,将前方右侧骑行自行车的金某刮倒,造成金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杨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交警接到报案,立即出警,在八面通北火车道口附近追上刘某,要求其接受调查,但刘某不但拒不配合,还对执法交警辱骂,进而对交警拳打脚踢。八面通镇第一派出所民警赶到后,配合交警将杨某控制并带到穆棱市第一人民医院处置室抽取血样,在此过程中,杨某扔不配合,多次辱骂、殴打民警。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在交警和民警执法过程中,又殴打、辱骂警察,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涉嫌妨害公务罪。

日前,经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女司机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表示愿意接受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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