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女童疑因無限極心肝受損 女童母親:多次找他們不解決 如果不是權健還不會積極協商

3歲女童疑因無限極心肝受損 女童母親:多次找他們不解決 如果不是權健還不會積極協商

2018年5月田女士帶著女兒來到西安的醫院就診 華商報記者 黃利健 攝

2018年5月31日,華商報A04版刊登了《3歲女童突患心肌損害 家長投訴認為是過量服用保健品導致》的報道。從2017年年底至今,女孩家長田女士一直奔波於各大醫院給孩子看病,還到省市各個相關部門進行投訴,但她一直都沒有得到一個明確的結果。

家長:指導老師曾讓孩子過量服用保健品

田女士是商洛人,女兒今年3歲。由於孩子經常感冒、發燒,田女士和家人一直覺得孩子體質弱,抵抗力差。去年6月,田女士帶女兒到西安市兒童醫院檢查,被診斷患有幽門螺旋桿菌,醫院開了一些藥讓孩子服用。在這個過程中,田女士的一個朋友向她推薦無限極保健品可以增強體質。

於是田女士決定讓孩子嘗試服用該保健品。在朋友介紹下,田女士認識了一名姓樊的指導老師。從2017年7月底至2017年11月中旬,田女士一直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給女兒服用無限極產品,在這期間孩子的身體狀況出現過幾次異常,這時田女士開始懷疑孩子的異常情況可能與服用保健品有關。此時,田女士已經購買了7萬多元無限極的保健品。

從2017年12月份開始,田女士先後帶孩子在商洛本地醫院、西安的各大知名醫院以及北京的醫院進行檢查。最終,至少三家醫院均診斷為:心肌損害。這時田女士堅定地認為,孩子出現這種情況就是服用無限極保健品導致的,她表示指導老師樊某曾讓她給孩子過量服用無限極保健品,並且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也證實了此事。無限極陝西分公司方面也表示,不允許超量服用。

從那以後,田女士便開始到食藥監、工商、衛生、公安等部門投訴此事,但至今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無限極公司:經銷商樊某嚴重違反《經銷商協議》

今年1月17日,無限極公司發佈“關於陝西田女士投訴我司的情況說明”。說明中稱,1月16日下午4時許立即成立專項小組,連夜派人從廣州飛往西安,與當地負責人和經銷商約見田女士。在見面期間,經銷商樊某表示賠禮並鞠躬道歉。溝通從1月17日凌晨開始到5:30,因補償問題有分歧,雙方暫時中止了對話,並繼續保持溝通。

另外,《說明》對此事的調查結果為,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間,陝西的田女士從公司經銷商樊某處購買了產品。2017年12月至今,田女士認為樊某在為其服務過程中涉嫌誇大宣傳,推薦過量服用產品,導致女兒健康受損。自2017年12月一年多時間裡,相關經銷商與田女士就補償額度進行了多次面談協商,但至今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無限極方面承認,公司前期對田女士女兒的關懷不夠,行動遲緩,在此深表歉意並誠懇道歉。

《說明》表示,無限極公司已經聯繫陝西的權威醫院對田女士的女兒進行檢查和治療,田女士表示拒絕。無限極公司表示希望其女兒儘早就醫,公司願意先行承擔全面身體檢查和治療的費用。

此外,《說明》指出,經公司調查,此次陝西涉事經銷商樊某嚴重違反與公司簽訂的《經銷商協議》條款,公司會待事件妥善解決後,對當事經銷商予以處理。無限極公司稱,目前公司正向陝西省有關部門彙報情況,聯繫相關部門對相關產品進行檢測鑑定,對田女士女兒的身體健康進行全面檢查。

>>>對話家長

因女兒的事情已與丈夫離婚

希望無限極公司能承擔相關責任

2019年1月18日,一直往返於商洛、西安、北京、廣東等地維權的田女士接受了華商報記者的專訪,她表示會堅持維權,希望無限極公司能承擔相關責任。

3歲女童疑因無限極心肝受損 女童母親:多次找他們不解決 如果不是權健還不會積極協商

田女士曾帶女兒到多家大醫院看病 華商報記者 黃利健 攝

3歲女童疑因無限極心肝受損 女童母親:多次找他們不解決 如果不是權健還不會積極協商

2018年3月16日,田女士曾提一大袋藥到華商報商洛記者站哭訴,稱不想活了

華商報:現在孩子的情況怎麼樣了?

田女士:目前孩子的情況基本穩定,停用保健品後沒有繼續惡化的跡象。

華商報:這段時間又帶孩子去醫院檢查過嗎?

田女士:2018年帶孩子在西安幾家大醫院檢查後,又到北京兒童醫院檢查了一次,但沒有哪家醫院證明孩子的病是服用保健品引起的,但幾家醫院都表示孩子體內有藥物積蓄的情況,短時間內無法通過服藥治療。

華商報:你都曾經去過哪些部門投訴此事?

田女士:一年以來,我曾經到商洛、西安以及無限極總部所在地廣東等地的食藥監、工商、衛生等部門進行投訴,但沒有一個部門對此事給出明確的說法。

華商報:一年多維權經歷對你的生活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

田女士:為了維權,我求助於媒體,自己也在網上發佈一些內容,我也看到了網上一些罵我、說我是“不稱職媽媽”的評論,這給我很大的壓力,可當時誰能想到一家正規的企業做出這樣的事情來。另外,孩子的事情發生後,我經常與丈夫吵架、發生衝突,以致於去年6月份,我們已經離婚了,現在我是一個人帶著孩子到處維權。

華商報:最近無限極公司找你協商過此事嗎?

田女士:1月16日,無限極公司代表與我當面進行協商,但被我拒絕了。在這之前,我曾經多次到無限極陝西分公司討說法,甚至曾經住在分公司的辦公地點,無限極公司都一直不解決此事。我覺得,如果沒有權健事件,他們仍然不會像現在這麼積極找我協商。

華商報:你們談的什麼條件?

田女士:樊某當面向我道歉,賠償我60萬元,還有一些附加條件?

華商報:你什麼要拒絕呢?

田女士:我覺得無限極公司沒有誠意。首先,無限極公司的代表與我協商賠償問題時讓我籤協議,但協議雙方是我和樊某,這說明無限極公司不願承擔責任。另外,協議中賠償的60萬元,不僅要分批支付,還要求我消除向相關部門投訴的影響、媒體報道的影響等前提,並且還有不能讓其他人知道協議內容等附加條件,這是他們沒有誠意的體現。

華商報:接下來你準備怎麼辦?

田女士:這件事情不僅對我的女兒產生了巨大的傷害,還對我的家庭和生活產生很大的影響,無論有多困難我都會堅持給孩子討一個公道。我會繼續向相關部門投訴此事,另外也會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我希望無限極公司能承擔相關責任。

華商報記者 張成龍 實習生 杭葉

>>>案例梳理 無限極曾涉死亡糾紛案

1月18日,華商報記者反覆撥打為田女士提供7萬元無限極產品的樊某的電話,但樊某始終不接聽電話,電話鈴音是無限極(中國)有限公司加盟熱線的宣傳語,“全國36家分公司,29家服務中心,6000家加盟店……”

據報道,無限極(中國)有限公司是國內最大的直銷公司。相比權健和華林,無限極在直銷行業名頭更大,2018年銷售額達249億。

1月17日,華商報記者梳理相關案例發現,近年來,無限極及其銷售人員涉及3起生命權糾紛,其中一起命案中,無限極(中國)有限公司不僅直接成為被告,還被認定未對銷售人員嚴加管理。

案例1:

2016年3月,寧夏吳忠市發生一起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在這起案件中,保健品和愚昧的“治療”行為同流合汙。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其在吳忠市利通區從事銷售無限極保健品的生意,閒暇時給人看“邪氣病”,也就是“鬼上身”,但其並無行醫資格。3月15日,患有風溼性心臟病的王某到其家中看病,其拉著王某的雙手和她對話驅鬼,後又在王某肚子和頭上拔火罐。王某不讓在頭上拔火罐,周某某隨即就和王某某按住王某的手,在王某臉上拔火罐。3月23日被人發現並報警,王某被發現時已經死亡。

警方從案發現場提取到無限極口服液玻璃碎片級膠囊。後經鑑定,王某是在長時間劇烈疼痛昏迷,引起有效循環血量急劇減少,機體失去代償,導致全身微循環障礙,生命重要器官嚴重缺血缺氧,細胞損害而導致休克死亡。

2016年吳忠市中院審理認為,周某某、王某某利用迷信、捆綁手腳等方式,對王某進行所謂“治療”,在王某因疼痛昏迷並且身體出現死亡特徵的情況下,不及時送醫救治,繼續對王某進行“治療”,最終致王某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周某某當庭認罪,賠償死者近親屬16.5萬元;王某某賠償死者近親屬2萬元,均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諒解。法庭認為可從輕處罰,遂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周某某有期徒刑3年半,並處罰金5000元,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的原審判決。

案例2:

癲癇患者停藥服用無限極產品後去世

重慶市三中院發佈的一起生命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查明,王某是原告王某某和喻某某的長子,生前患癲癇病近十年,需長期服用癲癇藥物控制病情。在被告無限極門店銷售人員趙某某推薦下,喻某某決定購買無限極產品由王某服用治病。2016年5月,趙某某配送可服用2個月的無限極產品至原告家中,並以王某身體不好為由,要求其加大劑量服用。王某按趙某某要求服用該系列產品,停服治療癲癇病的藥物。5月11日起,王某偶發癲癇病,其後發作越加頻繁,但趙某某均稱系服用無限極產品正常反應。5月18日凌晨,王某病逝。

王某某夫婦遂將趙某某起訴到法院,一審認為,夫妻倆在兒子服用無限極系列產品時停服治療癲癇病藥物,在王某癲癇病已經頻繁發作時並未及時送醫治療,故王某因病死亡的主要責任在於死者自身疾病及父母照顧護理失責。但趙某某作為保健品銷售人員,明知王某患病多年,多次住院治療且需長期服用治療藥物,稱王某本系腎虛服用無限極產品即可取得療效,提供並要求王某同時服用多種無限極產品,且在產品標註上均刻意加大劑量服用,在王某癲癇病頻繁發作時稱系正常反應,使王某某夫婦等人錯失送醫治療時機,趙某某應承擔次要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趙某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損失5萬元,並賠償王某某、喻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合計6萬元。一審判決後,趙某某提出上訴,最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3:

無限極被認定應對銷售人員培訓指導

河南平輿縣的聞某在2011年發現患有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至2016年已經治療5年。2016年3月,被告徐某某向其推薦被告無限極(中國)有限公司的保健品,受害人即在被告麻某某的專賣店內購買部分無限極產品進行服用,徐某某在推薦產品及指導服用的過程中存在部分誇大產品效果和需要具備一定中醫專業知識才能給予的指導意見,但被告徐某某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具備相應的條件。

2016年3月24日,聞某住進駐馬店市中心醫院治療,3月26日出院,出院醫囑:出院後死亡不可避免。同日,27歲聞某去世,其丈夫張某某等家人將無限極、徐某某和麻某某一起告上法庭。

平輿縣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徐某某在銷售過程中部分誇大產品的效果,並且在受害人服用過程中提出與其專業知識不相符的指導意見,其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被告無限極(中國)有限公司作為直銷企業對其銷售人員應當給予培訓指導,使其銷售人員在推薦銷售產品時能夠實事求是地介紹產品,但其未能對銷售人員嚴加管理,存在一定的過錯。受害人聞某自身也存在過錯。法院判決徐某某賠償原告70000元,被告無限極(中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30000元。

一審判決後,無限極提出上訴,稱徐某某並非無限極工作人員,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但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對徐某某存在管理責任。駐馬店市中院二審認為,雖然上訴人無極限(中國)有限公司提供了業務守則,但其未提供其將業務守則送達給被上訴人徐某某的證據,使得徐某某對外銷售時誇大了產品效果,給受害人聞某造成損失,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原審法院對此認定,並無錯誤。最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商報記者 燕然

>>>律師說法

如果是刑事案件 籤賠償私了協議不能為犯罪行為人免責

資深律師宋楊認為雙方談判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無限極和田女士談判未果,雙方如果簽署媒體爆出的和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類似的醫療糾紛受害者如何維權?1月18日,華商報記者採訪了部分法律人士進行了專業解讀。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表示。首先需要判定此事件屬於民事還是刑事事件,如果是普通的民事事件,田女士的女兒心肌受損的直接原因不是無限極產品所致,無限極產品並無質量問題,銷售人員也無虛假宣傳等,此時,雙方僅是普通的民事糾紛,經雙方簽字蓋章的和解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對於無限極公司所述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例如與公司無關,個人作為賠償主體等,田女士有權拒絕。

如果是刑事案件,女童心肌受損是因為無限極公司產品存在問題,而且虛假宣傳無限極產品具備治療和藥用功效,此時就屬於在銷售經營過程中對產品進行了“治療疾病”的虛假宣傳,同時將該產品冒充藥品進行銷售,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該產品應按假藥論處,銷售人員及公司將涉及刑事犯罪,和解協議此時只能認定為賠償協議,不能為犯罪行為人免責。

趙良善建議,田女士可以申請對女兒進行鑑定,如果鑑定結論證實是由於無限極產品所致,且有證據證明藥物功效宣傳行為,此時,田女士可持上述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向藥物管理部門舉報。如果鑑定確認並非是服用無限極產品,但是具有一定因素,無限極公司在此事件中不存在違法事由,此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權責任。

趙良善同時也提醒,出現醫療糾紛後,患者及家屬應該第一時間複製病歷,保留證據,儘快諮詢醫療專家和法律專家,必要時對受害者進行受害原因鑑定,也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出面調解調查,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趙良善表示,在我國,保健品是保護健康的產品,並不具有治療及藥用功效,很多企業為了促銷獲得經濟利益,利用很多不正當手段,例如虛假誇大宣傳等,導致很多患者錯失治療機會,引發社會矛盾。這也凸顯了保健品行業的亂象,缺乏社會監管,建議確定監管主體義務,明確營銷界限,加大對違法犯罪的懲治力度,賦予人民群眾監督舉報權,從而規範保健品行業市場秩序。

黑龍江昂泰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宋楊認為,從媒體爆出的雙方談判協議中約定的一些內容來看,並不合法,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宋楊表示,私了協議要看約定了什麼內容,附加了什麼條件,如果涉及私下處分應該公訴的事件,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受害人如果報案,公權力仍然是可以介入追究責任,或者有人舉報的話,公權力不會因為簽署私了協議而不追究。

宋楊認為,雙方走法律途徑當然是值得鼓勵的理智的選擇,因為公力救濟仍然是可以實現公平正義的,如果涉及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都會依法明確告知,也是都可以兼顧得到的。

宋楊提醒,涉及醫療事故的案件,首先需要看對方是否有醫療資質,如果沒有資質則屬於非法行醫,造成傷害就不屬於醫療事故了,而應該按照人身損害來進行賠償;如果是有資質的診療行為,那就要看是否違反了醫療操作規程,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依據責任劃分比例承擔責任。

宋楊表示,保健品不屬於醫療範疇,只有準字號的藥品才可涉及療效問題,而保健品一般用健字號或者消字號,多屬於食品類的或者預防類的,不准許涉及療效方面的宣傳,所有涉及療效的宣傳均屬於誤導消費者的誇大宣傳,應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華商報記者 燕然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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