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母男孩一週後重返校園:我孩子每天和“殺人犯”一起上學


殺母男孩一週後重返校園:我孩子每天和“殺人犯”一起上學

一週之前,湖南益陽沅江市泗湖山鎮發生一起殺人案,12歲的吳某持刀將34歲的親生母親陳某殺害。

就在人們討論如何嚴懲這個不肖之子時,殺人少年竟然已經毫髮無傷的被釋放了,且聽上去“有理有據”!

益陽教育部門表示:吳某沒滿14歲,不能進行拘留或進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釋放,由家長接回監管。

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4歲。當地公安機關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他這麼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麼樣”。

殺母男孩一週後重返校園:我孩子每天和“殺人犯”一起上學


“你把你媽媽殺了,你認為錯了沒有?”


“錯了……但是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媽。”

從公開報道來看,弒母者吳某沒有絲毫的悔意,他甚至反問媒體:“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

一切正如他所料,短短一週時間,吳某就跟沒事兒人一樣,他就要背起書包,開開心心上學去了。

一個血腥殘忍的殺人犯,居然“合理合法”、“光明正大”、“大搖大擺”的逃過了道德和法律的雙重約束!

一個性格扭曲,還沒認識到自己有多大錯誤,還知道自己會沒事的殺人犯,就這樣放回一群毫無防備的孩子老師們當中。

如果你的孩子和他在同一所學校,或者在同一個班級,或者是同桌,就問你怕不怕!



殺母男孩一週後重返校園:我孩子每天和“殺人犯”一起上學


就在11月19日,神木市警方偵破一起故意殺人案,一名15歲初中女生遇害,六名嫌疑人全部抓獲到案。

當地政府在通報該案時,特別註明六名嫌疑人均為未成年人。

還未走上法庭,法理上就已表明可能要輕判。

還比如2006年,黑龍江一名13歲的男孩強姦了同村14歲女孩,事後沒有承擔刑責。

因為1991年頒佈的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教育、感化、認個錯就還是好孩子,犯罪了道歉就行.....

電影《無間道》裡有句臺詞:“如果道歉有用,還要警察干嗎?”

說好的“天之昭昭,為惡難逃”呢?

說好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呢?

說好的“正義可能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呢?

犯錯的孩子權益被保護了,但被害的人的權益誰來保障?

這種自相矛盾,狗血滑稽的荒誕悲劇,居然還一直在今天上演。

這意味著什麼?

這意味著他可以隨時隨地再去殺人,還不用負任何刑事責任;

這意味著其他所有未滿14週歲的人也可以效仿,隨便去殺人,還不用負任何刑事責任;

這意味著我們每個人,每天都是生活在一大堆可以隨便殺人還不用負任何刑事責任的人身邊,他們可以隨便坑蒙拐騙、搶劫強姦、殺人放火......

殺母男孩一週後重返校園:我孩子每天和“殺人犯”一起上學



殺母男孩一週後重返校園:我孩子每天和“殺人犯”一起上學



於成本來實在不想再寫這個話題的文章,上次也已經寫過一篇了:

15歲女孩被迫賣淫後遭肢解:沒事,我們有“未成年人渣保護法”?

因為我知道即使很多自媒體甚至是官方媒體寫了,即使引起全民關注討論了,現狀卻依然沒辦法有什麼改變,這讓人很無奈很悲哀。

但我一直都在關注這個12歲男孩殺母案件,以為手段如此殘忍,有違天理人倫了,還引起全國震驚,這樣的情況應該會得到嚴懲吧......

誰知道“打臉”打的這麼快!我實在忍不住再寫一次!這太恐怖太荒誕了啊!

一個弒母男童對社會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啊!難道當地警方和教育部門看不明白嗎?

也許只是和自己無關吧。自己孩子不在那個學校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反正我們這樣做合理合法啊!

但這樣不是放任草菅人命嗎?不是因為抱著法律漏洞懶政怠政嗎?

不管是學者研究,還是法院統計都表明,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低齡化,而且手段越來越殘忍。傻子都能看明白為什麼。

人性的惡一旦不受約束,就會無限放大。有了錯誤的榜樣就會有更多的人效仿。

無辜的人被未成年人危害越來越多;多少生命隕落,到死都得不到真正的公平正義。

他們看不到嗎?

只是有些人假裝看不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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