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程取消監理要求,北京

1月3日,天津市住建委下發通知,部分工程項目可不實行監理

  • 總投資額不滿3000萬元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規模不滿5萬平方米的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工程,可以不實行監理。
  • 鼓勵建設單位選擇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 一名註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同時擔任多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但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此前,成都、北京、上海、廈門相繼發文,部分工程項目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成都

部分工程取消監理要求,北京/上海/廈門/成都後,天津再發文

1、部分社會投資項目,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 總建築面積不大於5000平方米、建築高度不大於24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地基基礎簡單的建設項目。
  • 園區內符合區域規劃環評且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等需要特殊審批的總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平方米的廠房、倉儲、研發樓等生產配套設施項目。

2、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或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3、建設單位實施自管模式的社會投資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時不再提供監理單位有關資料。

北京

部分工程取消監理要求,北京/上海/廈門/成都後,天津再發文

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關於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工程監理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8〕186號)提出,三類項目可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

  • 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公用事業工程(不含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 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工程;
  • 無國有投資成分且不使用銀行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上海

部分工程取消監理要求,北京/上海/廈門/成都後,天津再發文

2018年3月20日起,社會投資的“小型項目”和“工業項目”中,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模式。

廈門

部分工程取消監理要求,北京/上海/廈門/成都後,天津再發文

1、“小型社會投資項目(符合區域規劃環評且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等需要特殊審批的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平方米的廠房、倉儲、研發樓等生產辦公設施項目),原則上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2、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


部分工程取消監理要求,北京/上海/廈門/成都後,天津再發文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我委起草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即日起至1月9日,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通過以下方式提出,並請註明單位和聯繫方式。

傳真:28468626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2019年1月3日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工作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濱海新區建交局、各區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依據《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優化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投資額不滿3000萬元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規模不滿5萬平方米的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工程,可以不實行監理。建設單位應選派具備同類項目管理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工程監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得到落實。鼓勵建設單位選擇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二、實行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派駐取得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並經監理單位法人代表書面任命的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主持項目監理工作。一名註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同時擔任多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但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或者簽訂監理合同時,明確是否接受總監理工程師在其他項目任職。

三、總監理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項目任職時,應在其負責的項目監理機構派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經工程監理單位法人代表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由具有工程類註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並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擔任,僅能在一個項目任職。

項目含有多個單項工程,且不在同一地點時,建設單位可以在發包監理工程時要求監理單位增派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四、總監理工程師應在進入工程現場後將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組成及崗位分工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五、監理合同,監理單位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文件,總監理工程師對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授權文件,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組成及崗位分工文件,應當在項目監理機構留存備查。

六、本通知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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