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來了~
還是同樣感覺,卻是不同味道
↓ ↓ ↓
花了2塊錢卻換來了1600萬
這樣做真的合適嗎?
這樣的合同生效嗎?
今天我們來聊聊
可撤銷的合同的最後一種
那些顯失公平的合同
前幾類是啥?來複習一下
一般來說
民法要求咱們在籤合同的時候
要憑著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思
和對方平等的享有權利
並履行義務
但人難免有走窄了的時候
像是這種危急時刻
自己籤的合同明顯就不公平
但又有苦說不出的時候該咋辦呢?
《民法總則》第151 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那麼問題來了
怎麼算顯失公平?
民法裡面的“顯失公平”
第1 點:
這得是一份雙方當事人
互相負有權利義務的的合同
比如說買賣合同
把手機交給阿松是小胖的義務
把錢交給小胖是阿松的的義務
獲得手機的所有權是阿松的權利
要求阿松按要求給錢是小胖的權利
再比如說勞動合同
給叨姐幹活是小胖的義務
給小胖發工資是叨姐的義務
要求小胖完成工作是叨姐的權利
要求叨姐給自己發工資是小胖的權利
像醬嬸兒的的合同都叫“雙務合同”。
只有雙務合同才適用顯失公平
像無償的保管合同、無償的委託合同
抵押合同、保證合同等
都不適用顯失公平制度
第2 點:
在這份雙務合同中
雙方的權利義務非常明顯的不對等
明顯違背了市場行情
一看就不是等價交換
比如說在買賣合同當中
買的東西和給的錢
相差十萬八千里
但是
像是買保險、買彩票、買期貨等
買“運氣”類的合同
雖然算是雙務合同的一種
但都不能適用顯失公平制度
像這樣式兒的合同在雙務合同中是一個特殊的分類,叫做“射幸合同”。
第3點:
顯失公平這個事兒
必須是發生在訂立合同的時候
給大家舉個栗子——
小胖把自己的一套房
以市價80 萬的價格賣給了阿松
(交付了房屋但沒辦理過戶登記)
過了1 個月,該地區要拆遷
於是小胖找到阿松⋯⋯
這樣做是不對的
像是這種情況
在籤房屋買賣合同的當時
房屋的市價是80 萬,阿松也是付了80 萬買的
而且小胖願賣,阿松願買
合同成立之時沒有任何“不公平”的事情發生
所以事後不管房屋的價格如何變動
小胖都不能以“顯失公平”為由
撤銷合同
雖然不能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合同,但還可以有其它的補救方法。
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26 條的規定:
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小胖可以選擇以“情勢變更”為由
到法院起訴解除或者變更和阿松的房屋買賣合同
第4 點:
顯失公平最重要的一點在於
處於優勢地位的一方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
使得處於弱勢地位的一方在訂立合同的時候
不能遵循自己的真心做出自由選擇
給大家舉個栗子
叨姐有一輛10 年前買的梅賽德斯S 級轎車
當時花100 萬買的
以原價100 萬買一輛10 年的二手車
明顯價格不公道
違背了市場價格和等價有償原則
而且叨姐的優勢地位——小胖的頂頭上司
是小胖同意買車的原因
小胖不能做出自由的選擇
小胖的意思表示非常不真實
所以小胖有權以“顯失公平”為由
撤銷這份買車合同
顯失公平最重要的一點是
處於弱勢的一方
他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不自由的
如果處於弱勢的一方
他的意思表示是真實自由的
那這就不算是“顯失公平”
比如說——
分裂七有一櫃子的全球頂級奢侈品牌包包
因為和老王關係好
又知道老王很喜歡奢侈品但沒那麼多錢買
說送她的話,她也肯定不會接受的
於是和老王說⋯⋯
雖然老王和分裂七的合同明顯違背等價有償原則
但分裂七訂立這個買賣合同的時候
是出於自己的內心真意
意思表達既真實又自由
所以這就不算是“顯失公平”
現在是不是對公平又有了新的認識?
馬哥
漫點普法投資瞭解一下。
叨姐
有錢就不工作了嗎?
老王
好姐妹,苟富貴勿相忘!
阿松
哦...
小胖
七姐好!
分裂七 飾 人生贏家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策劃:馬嶽君(馬哥) 劉青(叨姐)
文案:範琳松(阿松) 王勱(老王) 梁成棟(小胖)
漫畫:羅琪(分裂七)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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