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男友”趁“女友”做飯,偷走兩塊“金磚”

奇葩“男友”趁“女友”做飯,偷走兩塊“金磚”

男子劉某已結婚多年,在與鄧女士結識後,便玩起了婚外戀,二人便以男女朋友相稱進行交往。

2015年5月某日,劉某來到鄧某家中做客,趁鄧某在廚房做飯時,潛入到鄧某臥室內的衣帽間,在鄧某的外套口袋內找到保險箱鑰匙並將保險箱夾層中的千足金金虎納福金塊1塊(重288克)、千足金生肖兔金條1條(重300.6克)藏進褲子口袋內帶出鄧某家,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174814元。

5月21日,被告人劉某將金塊典當。歸案後,劉某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盜竊的事實。

經法院審理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被害人鄧某人民幣174814元。

法官說法

在錫山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與被害人長期同居,關係特殊,應區別於普通盜竊案件”。合議庭經評議認為,親屬關係是基於婚姻、血緣、收養或撫養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而法律將近親屬限定為配偶、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姊妹。被告人雖然與被害人以男女朋友相稱進行交往,但被告人已有家室,該關係與傳統意義上、法律意義上的親屬關係理念並不相符。

且被害人住所由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哥哥共同居住,被告人並無房屋鑰匙,只是偶爾前往該處,所竊保險箱內物品也均屬被害人私人財物,被告人的行為實實在在地侵犯了他人的私有財產權利,既非盜竊自己家的財物,亦不屬於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另本案所涉盜竊金額巨大,對被害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未予退賠,被害人對被告人不予諒解。因此,本案情形不能套用親屬相盜之規範。

供稿單位:錫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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