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接電線抽水不慎觸電身亡,向誰索賠

今年入夏以來,寧鄉的天氣是連續高溫少雨,不少地方的池塘、河道都出現了半乾涸狀態,這就給農田引水灌溉方面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農民靠天吃飯,往往又不得不與天鬥,那些年通宵踩水車守田的情景還歷歷在目。現如今小水泵成為農耕必備,拎一副長長的拖線板,零火線往半空中裸露的公共電線上一搭,省時省力,但其實是極不安全的,每年全國各地都有因為私搭電線抽水而造成的觸電死亡事故見諸於媒體。

而且,未經相關部門允許而私自搭接電線進行非專業操作的行為,有可能因竊電或破壞公共安全而觸犯《電力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中的相關條例,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道林鎮一村民私搭電線抽水不慎觸電身亡

7月26日晚上8點左右,寧鄉道林鎮善山嶺村村民劉某在給自家農田進行灌溉時,未經當地電力部門許可,私自搭接電線抽水,不慎觸電身亡。事發後,劉某家屬情緒較激動,要求供電所給他們一個說法。

7月27日上午9時許,道林司法所和矛調中心工作人員組織劉某家屬與供電所負責人進行協調,一方面安撫死者家屬情緒,防止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充分調查瞭解情況後,要求家屬代表和供電所負責人就各自訴求進行陳述。

死者家屬認為,供電所未盡到安全管理用電的職責才導致親人意外身故,對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給予賠償;供電所方面則提出,死者有臨時用電的需求卻未到電力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也未經許可使用公共電網,在供電所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搭接電線進行操作才導致自身的意外,因此供電所沒有賠償義務。

工作人員從法、理、情多方面著手,耐心細緻地分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勸說、疏導。首先,用戶未經許可私拉亂接公共電網的行為涉嫌竊電,本身是違法行為。而根據《電力法》第六十條中的規定,由不可抗力或用戶自身過錯造成的電力運行事故,電力企業可不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家屬要求供電所賠償的訴求並不合理,但是事故已經發生。親人過世,家屬必定悲痛不已,有些情緒也可以理解。本著人道主義精神,供電所在法定義務之外可以酌情考慮給予死者家屬適當的精神撫慰。

經過多次協商,反覆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協議。供電所願意給予死者家屬一定的人道主義救助,劉某所在地的村委會也為其家屬爭取了困難救助慰問金4000元,劉某的家屬表示願意接受。至此,這一起意外觸電死亡事件得到了成功化解。

不按照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

隨便私接電線,

任意增加用電設備,

這樣做是很危險的。

而且私拉亂接電線,

使用的多是軟線,經風吹雨打,

電線絕緣老化破損,容易發生漏電。

《電力法》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

《電力法》第七十一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一條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 6.採用其他方法竊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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