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理部門應否承擔 掉落木材致人受傷的賠償責任

【案情】

今年3月某日,黃某駕駛載有木材的貨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駛過減速帶時,車輛發生晃動,致使一塊木材從車上掉落至道路中央。當晚8時許,劉某無證駕駛摩托車行駛至該路段時,因天色較暗,車速過快,不慎撞到掉落的木材,摩托車失控引發車禍,致劉某受傷。事後,劉某以道路管理部門未履行好公路養護和管理職責為由,訴請某市政工程管理處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認為,某市政工程管理處只承擔針對道路本身的管理維護,沒有清障的法定義務,且事發當天已按制度進行了巡查清掃,履行了法律和規章規定的合理限度範圍內的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道路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故本案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那麼,道路管理部門對道路應承擔何種管理義務及是否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管理義務,是確定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焦點。

其次,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級、數量及養護和維修的定額,逐年核定養護、維修經費,統一安排養護、維修資金。”第二十一條規定:“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技術規範,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因此,道路管理部門的職責是保障道路本身的完好,但道路處於全天候使用狀態,道路管理部門只能在巡查中發現並處理路上雜物,無法預料道路上的險情何時出現,也不可能做到對道路上的雜物隨時出現就隨時處理。

最後,事發當天,某市政工程管理處已對該路段進行了巡查,當時並未有木材在路上,其已履行了法律和規章規定的合理限度範圍內的管理義務。因此其對原告的損害結果並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引起本案糾紛的主要原因是第三人黃某在公路駕駛時掉落木材的行為和原告劉某自身違法無證駕駛的行為,故劉某的損失應由黃某和劉某自己承擔。

(作者:楊嘉懿 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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