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婦不遵醫囑致嬰兒七級傷殘,向醫院索賠47萬,法院這樣判


產婦不遵醫囑致嬰兒七級傷殘,向醫院索賠47萬,法院這樣判


產婦不遵醫囑致嬰兒七級傷殘,向醫院索賠47萬,法院這樣判


第二期:患者不遵醫囑堅持順產,生出嬰兒七級傷殘,醫院該擔責嗎?法院如何判決?

袁女士因分娩入院

不遵醫囑堅持順產

導致嬰兒七級傷殘

法院審理

醫院存在過失責任,承擔15%的賠償責任

判決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等25862.55元

案例回放

2014年8月5日,袁女士因分娩入住永泰縣某醫院。入院檢查後,院方

即告知產婦存在巨大兒可能,胎位也不是很好,順產有可能存在肩難產、新生兒鎖骨骨折、臂叢神經損傷、新生兒窒息等風險,並告知不能排除頭盆不稱可能,順產有困難,建議剖宮產結束妊娠。

袁女士的丈夫多次在《知情同意書》上代表孕婦及家屬簽名,並註明要求順產。8月8日,袁女士產下一名男嬰,後經省立醫院診斷證明男嬰系左側臂叢神經損傷,左手無法抬起,傷殘程度為七級傷殘。

產婦不遵醫囑致嬰兒七級傷殘,向醫院索賠47萬,法院這樣判

袁女士認為,當初為自己接生的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多次與醫院交涉未果後,袁女士將醫院訴至永泰法院,要求賠償47萬餘元的損失

對於袁女士一家的訴請,醫院則認為,在袁女士在分娩過程中,醫院已建議剖腹產,被袁女士及其親屬拒絕了。因此,造成如今這種後果,與醫院的醫療行為無關。


法院判決


永泰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多次向袁女士家屬說明順產可能存在的風險,但其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造成原告人身損害,自身存在過錯;但院方在診療過程中對巨大兒及骨盆評估不足亦存在醫療過失行為,且該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應承擔與其過失相當的過錯責任。

經司法鑑定,原告的傷殘程度評定為七級傷殘,由原告自行承擔85%的損失責任,被告承擔15%的賠償責任,該鑑定結論具備客觀性、公正性、合理性,予以採信,遂判決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等25862.55元。


分析:患方不配合診療引起損害 院方該不該擔責?


當鑑定患者有損害時,醫院就要百分之百負責任嗎?不是。

我國民法確立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是過錯原則,即侵權人只有存在過錯,並且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


產婦不遵醫囑致嬰兒七級傷殘,向醫院索賠47萬,法院這樣判



另外,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0條的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醫療損害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上述案例中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朱麗華律師點評: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在實踐中,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醫院並不當然免除責任,還要考慮到醫務人員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說明告知義務,即讓患者一方對於醫療機構採取的診療措施及其風險和後果具有合理的認識 ; 醫務人員是否盡到了診療義務,即對患者術前、術中的情況預測及評估充分,術後對患者的護理、監測得當,符合診療規範。

在本案中,既有患者一方不配合診療的行為,也有醫務人員未盡相應診療義務的情況。

醫方多次向產婦朱琴及其家屬說明順產可能存在的風險,但其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法院最終判決其承擔85%的責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根據鑑定機構的意見,醫方診療過程中存在對巨大兒及骨盆評估不足的過失,且該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因此,並不能因患方不配合醫方診療而當然免除醫方的責任。


患方簽署《知情同意書》並不意味著醫院當然免責


醫院出具的《知情同意書》僅屬於一般性知情同意書,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同意書多采用格式版本,將所有可能發生的併發症項目一一羅列,但沒有將患者的特殊情況,有針對性地告知,患者無法針對自己的病情正確判斷可能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的風險,或者是無法選擇合適的治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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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從法律角度分析,格式化的大撒網式的知情告知,缺乏對特殊病情知情告知,在證據效力上也會大打折扣,因此,患方簽署《知情同意書》不屬於醫方作為免除法律責任的事由。


啟示:告知事項,須在病歷中載明


需要注意的是,法庭審理以證據為基礎,因此,在病歷資料上有相應的書面記載,如不能提供,則可能要承擔不利後果。這也是《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門診病歷應當記錄“診斷、治療處理意見”。

所以,在日常工作中,醫護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項目和內容書寫病歷資料,不僅有利於患者疾病的進一步診治,也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此外,在涉及患者知情權的醫療糾紛案件中,與手術相關的知情同意案件是目前最多的一類,主要有四種表現形式,應引起醫師注意:手術前未履行告知義務;未充分告知術後併發症;手術中擅自擴大手術範圍;未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進行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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