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仅因伪造患者病例就被判巨额赔偿,医院冤不冤?
近日,
青岛中院
对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待产母婴双亡案,
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
依法推定有过错,
赔偿产妇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30686.43元。
▲图片来自《半岛都市报》
事件:孕妇生产时,不幸母婴双亡
2016年9月28日,怀孕39周的姜女士到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住院待产,期间产妇及家属要求进行剖宫产,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未予实施。
9月29日凌晨,姜女士出现昏迷、呼吸心跳骤停,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持续心肺复苏,凌晨2点43分后仍无生命体征,于3点45分转诊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29日5点05分临床宣布产妇及胎儿死亡。
悲剧发生之后,白先生立即赶回贝贝仁和医院保存证据,院长栾强见他过来,匆忙往口袋里装了两张纸。
“原来是医院的转诊情况表!”白先生说,这个表是一式三份的,“她篡改的那张没有八医医护人员签字。”
对比白先生提供的篡改后的转诊情况表和有八医医护人员签字的转诊情况表,可以看到病情简介一栏填写为“孕妇现无生命体征”,而篡改后的那张写着“心跳微弱……”
▲图片来自《半岛都市报》
除了这些,两者还有好几处不一样的内容,像病史、抢救经过。
后来,据白先生说,他还发现护士在伪造病历。
在一张2016年7月29日上午7点记录的《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上,写着,“患者夜间睡眠好......"但是白先生表示,“我们(2016年)7月28日根本就没有住院,他们竟然在写住院情况。”
▲图片来自《半岛都市报》
而医院院长栾强则回应称,转诊记录没有伪造,“别人替我写了一份,签了我的名字,不符合我的要求,我重新写了一份,八医留的那一份是我写的。”
对护士伪造护理记录单一事,栾院长则称:“她不住院的话卡怎么放着呢,很可能白天打完针,晚上走了,药是从医院拿的,那也是住院。”
产妇家属因赔偿等问题,将贝贝仁和妇产医院起诉至法院。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伪造部分病历资料的事实,系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客观事实,故对此予以认定。
并且,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在此次事故中填写的《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属于护理记录内容,《危重孕产妇转诊情况表》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所伪造的两种病历资料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对于产妇家属主张的存在违规引产的医疗过错问题,则因证据不足,未被认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伪造病历资料,推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
之后,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提起上诉。
近日,青岛中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最终驳回青岛贝贝仁和妇产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病例书写规范,医生以下三种情况下病例可修改
一是错别字;
二是实习生、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由合法执业的医生修改;
三是上级医师可以修改下级医师的病历。但是不能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新的修改要清晰可见,否则为涂改,可能影响事实认定,若改动内容经证实是不真实的,则为篡改,可直接推定为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我国没有出台《证据法》,不过根据一般的证据规定,对于伪造证据者可以推定其有错。
根据举证妨碍原则,占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不承担举证负担,但对自己所占有的证据,有隐匿、毁损、遗弃,或有导致该证据难以使用行为后果的情形时,如果该证据为证明本案事实的唯一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他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性质和内容的主张成立,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当事人事实主张成立。
何况,在医疗事故中,医院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它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和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自10月1日起,医生篡改伪造病历,严重者吊销“执照”
自10月1日期,《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篡改、伪造病历等设定了法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提高了篡改、伪造病历的违法成本。
医客小编认为,病历是反映医疗过程的客观记录,也是处理医患纠纷的重要依据。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病历,不仅是对医生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患者的负责。
各位医界同仁,请以后书写病例一定要更认真,尽量详实、客观、准确、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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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部分内容整理自青岛大众网、半岛都市报、青青岛社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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