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後啟動再審宣告無罪的呼格吉勒圖案

案情概要:

1996年,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一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呼格吉勒圖以沒有殺人動機,請求從輕處理等為由,提出上訴。內蒙古高院於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根據當時有關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規定,核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母親尚海雲提出申訴。內蒙古高院於2014年11月19日作出再審決定,對案件依法再審。經審理,內蒙古高院認為,原審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作出如下判決:撤銷內蒙古高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推薦理由:

呼格吉勒圖在中國法治史上有特殊意義,此案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依法治國、弘揚自治區政法機關正能量的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4年全國“十大典型刑事案件”之首,寫入國務院發佈的《人權狀況白皮書》。

此案的改判標誌著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機關一系列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的努力進入新階段。通過防範冤假錯案來守住司法公正底線,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呼格吉勒圖的再審表達了人民法院對外傳播出一種信號,即推進嚴格司法不是一句空話。對於所有曾經判決有誤的案件,人民法院以敢於追責的勇氣做到不迴避不袒護。對於任何有違嚴格司法理念貫徹的行為,都將依法予以糾正。本案的再審判決是內蒙古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目標的實際行動,也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重要職責,更是關注民生、依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