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區發佈重要通知:這些地方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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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發佈重要通知:這些地方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為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危害,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參照《青島市禁止製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經區政府研究,對我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含電子煙花爆竹)事項通告如下:

一、以下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簡稱“禁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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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

2.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敬老院;

3.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

4.商場、旅館、影劇院、網吧、娛樂場所;

5.車站等交通樞紐和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機動車停車場;

6.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

7.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禁火區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其外部安全距離區以內;

8.輸變電站、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範圍內;

9.山林、苗圃、旅遊景點等重點防火區;

10.高層建築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或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築物。

禁燃區內,全年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

二、下列區域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簡稱“限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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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路街道、黃島街道、薛家島街道、辛安街道、靈珠山街道、紅石崖街道、靈山衛街道、隱珠街道、膠南街道、珠海街道、濱海街道、鐵山街道、臨港管區、積米崖管區全域範圍。

在限燃區內,除農曆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允許燃放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三、特定條件禁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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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汙染天氣黃色及以上預警期間,全區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重大節慶活動燃放需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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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節日和重大慶典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組織單位或個人向區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核同意併發布通告後,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和規模實施燃放。

五、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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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通告規定,未經許可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人、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燃放煙花爆竹後不及時清理紙屑等廢棄物汙染市容環境的,由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各鎮街(管區)依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六、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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