鑲黃旗破獲一起“全能神”邪教案件

镶黄旗破获一起“全能神”邪教案件

镶黄旗破获一起“全能神”邪教案件
镶黄旗破获一起“全能神”邪教案件

2018年11月20日,鑲黃旗成功破獲一起“全能神”邪教案件。

前期偵查

2017年12月,鑲黃旗公安機關據群眾舉報得知在旗所在地新寶拉格鎮一個奶食店內經常有可疑人員組織小規模聚會活動的線索。經過對該窩點近一年的外圍監控、可疑人員的跟蹤、活動軌跡刻畫等基礎工作,基本確定該奶食店為邪教組織聚會窩點。

案件偵破

盟旗兩級公安機關及時成立專案組,經過縝密偵查研判,於2018年11月20日展開收網行動,將正在聚會的3名犯罪嫌疑人當場抓獲,現場收繳大量“全能神”邪教宣傳資料。根據涉案人員的交代,專案組循線追蹤,又抓獲犯罪嫌疑人4名,成功端掉2處聚會窩點。7名犯罪嫌疑人對參與“全能神”邪教組織活動供認不諱。

依法懲處

鑲黃旗公安機關依法對7名犯罪嫌疑人分別處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深挖當中。

案件警示——

邪教有七大典型特徵

镶黄旗破获一起“全能神”邪教案件

“全能神”邪教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8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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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持我國社會的繁榮和穩定,我國制定了幾部關於反邪教的法律法規,讓我們看一下有哪些?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共五十二條,其中第三十三條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也就是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該法第十四條還規定每年的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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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錫林郭勒反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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