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可否加速到期?


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可否加速到期?

公司法修訂後,取消了對股東實繳出資期限的強制性規定,將出資期限納入公司自治的範圍。但降低門檻並不意味著沒有門檻,股東的出資期限也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如果公司不支付到期債務的,債權人能否要求未到期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可否加速到期?

1.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三)第13條第2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難看出,本條所規定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前提是股東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那麼,如果股東沒有構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債權人是否有權要求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立法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的觀點也並不統一。


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可否加速到期?

2.案情簡介

一、股東認繳出資應加速到期

在海香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昊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毛曉露、接長建、林東雪股權轉讓糾紛中,法院認為: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以用於清償公司債務。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股東在登記時承諾會在一定時間內繳納註冊資本(例如,在本案中被告昊躍公司的股東承諾在10年內繳納),該承諾規定在公司章程中,備案在工商登記資料中,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公司股東這樣的承諾,可以認為是其對社會公眾包括債權人所作的一種承諾。

股東作出的承諾,對股東會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同時對於相對人(例如債權人)來說,也會產生一定的預期。但是,任何承諾、預期都是在一定條件下作出的,這樣的條件有可能會產生重大變化。

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足以改變相對人(債權人)預期的時候,如果再僵化地堅持股東一直到認繳期限屆滿時才負有出資義務,只會讓資本認繳製成為個別股東逃避法律責任的藉口。

二、股東認繳出資不應加速到期

江蘇博恩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與張家港保稅區熙泰進出口有限公司、陳儀等買賣合同糾紛中,法院不贊成出資人出資期限加速到期,法院認為:(1)認繳制在激發股東創業、促使公司自由化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不可避免的對債權人保護造成了缺少。理論上一致認為有必要規範股東認繳行為,但如何規範,特別是能否直接裁判加速到期未屆期的股東承擔出資責任這一問題上,理論界目前尚存在很大分歧,原告的該項訴請未在理論上形成共識;(2)認繳製作為一種制度創新,系公司法的明文規定,而加速到期無疑是對認繳制的突破,且這種突破實質上是加重了股東個人的責任,這種對個人責任的科處,在法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對相關條款做擴大解釋;(3)張家港熙泰公司雖經營出現重大困難,但原告無證據證明該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且對該事實的認定應通過執行來解決,而不宜在訴訟過程中判定;(4)股東認繳的金額、期限都明確記載於公司章程,作為一種公示文件,債權人應當知道這一事實,在交易過程中對此風險也應予以預見,故以保護債權人預期利益為由來論證加速到期的正當性,理論略顯不足;(5)股東未出資的金額都有一定限額,如允許單個債權人通過訴訟直接向股東主張清償責任,那麼勢必會造成對其他債權人的不公平,無法平等地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6)債權人並不是只有通過訴訟來直接判定加速到期才能對債權人利益予以救濟,如可以通過認定行為無效來規制股東轉移公司財產行為、可以通過適用《破產法》來實現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等等。債權人可以通過這些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來維權。

因此,在理論存有較大分歧,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以訴訟方式通過突破認繳制來判定股東責任加速到期,進而讓出資不實的股東承擔補充責任,這一訴請理由尚不充分,法律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

但是,即使是不支持股東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法院,也認為若存在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將最初約定的出資期限往後展期的情況時,若對公司資本充實造成妨害,在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出資期限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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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師建議

關於債權人申請股東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問題,無論是在理論界或是司法實踐中均存在一定的爭議。

新《公司法》採用資本認繳制度,給了股東更多的自治權,有利於充分激發市場活力,鼓勵創新創業,但同時這也給債權人的交易安全帶來了不利影響。

若法律、司法解釋沒有對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的,那麼債權人為充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在與公司合作交易前,應首先充分了解公司股東的出資情況以及認繳的期限是否過長,如果公司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存在畸長的情況,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就股東出資期限加速到期的問題與公司股東達成書面協議,一旦公司出現難以清償債務的情況,債權人便可以基於事先與股東達成的協議向其主張債權利益,從而實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債權人經濟風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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