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楓橋經驗”落地生根 甦仙區法院提供豐富的“蘇法案例”

55年前,諸暨楓橋鎮幹部群眾通過“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找到了“捕人少,治安好”這一社會治理目標的“秘訣”,成就了“楓橋經驗”。而如今,郴州市甦仙區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實踐,大力推進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和案件繁簡分流改革,讓“楓橋經驗”在甦仙區法院落地生根,讓調解貫穿於審判、執行工作各個環節,不僅提高辦案效率,更在最大程度上化解矛盾,最大限度上修復關係,從而促進社會和諧善治。

“調解六法”,速審速度的法寶

常說訴訟難,難在費事耗力。在某種程度上,對於當事人來說,效率就意味著公平。2017年5月,甦仙區法院組建快速審理團隊,在“快”上下功夫,大膽探索速調、速審、速裁模式,總結出“調解六法”,即“以情動人”勸導法、“依法說理”疏導法、“情法結合”譴責法、“大局為重”雙贏法、對症下藥等調解辦法,大大提高了該團隊辦案效率。

2018年11月7日,該團隊受理一起涉及兩百餘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廖某要求被告郴州某公司立即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228萬元,並申請了財產保全,凍結了該公司的銀行賬戶。被告表示暫無能力歸還這一大筆錢,但是銀行賬戶被凍結,對公司生產確實會產生不良影響,希望法院儘快予以解凍,雙方互不讓步。瞭解清楚案情後,承辦法官認為,一方面要維護原告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為企業發展著想,案件要以調解為主。於是,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就借貸基本事實達成一致意見,因被告確無力一次性償還,原告做出讓步,同意被告於2019年1月31日前分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234萬餘元。2018年11月22日,立案16天后,雙方簽訂調解協議,該民間借貸糾紛案結事了。

“在實際工作中,對不需要公告送達且案件事實清楚的簡易案件,速審團隊堅持以調解為主,調解不成的由速審團隊法官快速作出判決。”速審團隊負責人譚友元介紹,“2018年至今,僅有兩名法官的速審團隊結案674件,調撤453件,調撤率達到了67.21%。

情理相融,多元調解促和諧

執行不全是硬碰硬,當遇到情與理交織的情況時,溝通比強制措施更有用,多元化的調解讓執行變得有溫度,有效率。

2016年底,唐某和陳某離婚,大女兒倩倩由母親唐某撫養,小女兒珍珍判給父親陳某撫養。可是唐某經濟狀況不佳,離婚後,兩個女兒都跟隨陳某生活,由其奶奶照顧生活起居。奶奶因為離婚的事對唐某有意見,一直不願意讓唐某看望女兒,於是思女心切的唐某向甦仙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拿回倩倩的撫養權。

“孩子還這麼小,硬生生的強制執行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接到案件後,執行法官考慮先緩一緩,帶著唐某來到女兒的幼兒園瞭解情況。在幼兒園裡,唐某見到了許久未見的女兒倩倩,激動興奮溢於言表,可是倩倩一看到唐某便大哭,也不願意和唐某回家。第二次見面,倩倩仍然明確表示願意和爸爸、奶奶一起生活。面對陌生的女兒,唐某心裡很不是滋味,陷入沉默。執行法官看到此情此景,認為從目前情況來看,倩倩和父親生活在一起更合適。於是,執行法官多次與倩倩的幼兒園老師,以及陳某所在村的村幹部聯繫溝通,勸說唐某充分考慮孩子的健康成長。最終,唐某與陳某達成調解協議,唐某放棄爭奪倩倩的撫養權,自願把撫養權變更至陳某名下,而陳某承諾保證唐某對倩倩的探視權。

一次用心的調解讓互不相讓、怨氣頗深的雙方迴歸理性,一紙調解協議讓這個離異家庭孩子的生活再次迴歸平靜。近年來,甦仙區法院建立完善了以調解、和解為主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與社區、公安等各單位部門的聯動,整合資源,加大調解工作力度,更好的服務群眾,服務審判工作。

定紛止爭,信息化調解化干戈

案結事了是法官辦案的最終目的,當案件數量呈現級數增長,辦案壓力與日俱增時,調解方式如何更高效便民?這時信息化的優勢便日益凸顯。

2017年7月3日,郴州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建築公司)因承包的工程項目需要與郴州市某鋼材貿易有限公司(簡稱鋼材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購銷合同》。合同約定,鋼材公司向建築公司供應鋼材,由建築公司承擔裝卸、過磅、運輸費用,鋼材公司則負責聯繫裝卸工具及運輸車輛並送到建築公司指定的地方,並由建築公司指定收貨人在送貨單上進行確認,貨款一併支付。可是當鋼材公司陸續按要求配送鋼材後,建築公司卻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經多次催討,建築公司仍用各種理由推脫,無奈之下,鋼材公司將其訴至甦仙區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詳細瞭解案情後得知,原、被告雙方曾是很好的生意夥伴,原告鋼材公司法定代理人與追加的被告譚某又有親戚關係。為更好的化解糾紛,保護民營企業長遠發展,承辦法官考慮爭取調解此案。開庭當天,承辦法官組織雙方到庭調解,雙方態度強硬,僵持不下,調解失敗。於是,承辦法官充分利用法院豐富的案例資源及調解數據庫資料,提供類案數據分析結果,引導雙方形成合理的訴訟預期,並多次通過電話、微信與原被告聯繫溝通,勸說其誠信乃是立身之本,既然簽訂合同,就當有契約精神,遵守合同約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最終,雙方為減輕訴訟成本,卸下心理包袱,就這一合同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建築公司在2018年12月1日前支付原告鋼材公司各項款項合計1253500元,被告譚某自願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給被告建築公司,直至貨款完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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