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監委留置“第一案”宣判 蘇從勇獲刑6年不上訴

安徽省監委留置“第一案”宣判 蘇從勇獲刑6年不上訴

12月25日上午,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蘇從勇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蘇從勇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萬元。據瞭解,該案是安徽省監委成立後辦理的第一起省管幹部留置案件。

宣城中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蘇從勇利用擔任馬鞍山市金家莊區區長、區委書記、馬鞍山市政府副市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在環保整治、徵地拆遷、項目規劃審批、群體性事件處置、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81.4794萬元。蘇從勇到案後,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蘇從勇先後收受22人的現金或購物卡,其中收受馬鞍山雙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52萬元。2010年,馬鞍山市秀山湖工程開標,時任馬鞍山市副市長的蘇從勇接受吳某的請託,向秀山新區建設指揮部指揮長龔某打招呼,在龔某的安排下,吳某得到標書編制中的一些關鍵環節、需要特別注意的事情以及工程量編制的一些重點,後吳某的公司順利中標。事後,蘇從勇通過其弟收受吳某24萬元的“感謝費”。此外,蘇從勇先後還在金瑞小學油漆質量事件處理、205國道高架橋工程招投標等事項上為吳某提供幫助,先後共收受52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蘇從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蘇從勇歸案後不僅交代了辦案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還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蘇從勇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蘇從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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