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仲裁委員會2018年度十大案例之七:施工單位欠發票 按照約定不付款

2018年,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哈仲)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202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780件,同比增長62.85%;受案標的額71.87億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7.14億元,同比增長106.94%。2018年哈仲受理案件涉及45種類型,受案範圍從房屋買賣、借款、物業和建設工程等傳統類型案件,擴展到知識產權、股東出資、採礦權轉讓等新型案件類型,且含涉外因素的案件增多。為了更好地向群眾普及法律知識,充分發揮仲裁製度在維護民商事主體合法權益中的特殊作用,現從2018年審結的案件中選取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學習和參考。

施工單位欠發票 按照約定不付款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偉業開發公司與飛昊建築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範圍、竣工時間、質量標準及合同價款等。飛昊建築公司按約定進行了施工,該工程於2017年11月竣工驗收。雙方經決算,工程總造價為5600萬元,偉業開發公司已給付3000萬元。後因剩餘工程款給付問題產生爭議。飛昊建築公司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偉業開發公司給付拖欠工程款2600萬元及利息。偉業開發公司抗辯稱,已支付的3000萬元工程款中尚有1800萬元未開具建築業專用發票,依據合同約定其有權拒絕支付剩餘工程款。

仲裁結果

駁回飛昊建築公司的仲裁請求。

仲裁評析

通常情況下,行使合同抗辯權的範圍僅限於對價義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係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建設並交付合格工程。承包人負有開具發票的義務,但並非主要義務,支付工程款與開具發票屬於不同性質的義務,二者不具有對等關係。但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如承包人不開具發票,發包人有權拒付工程款”,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合意,認定發包人的抗辯權成立。

哈仲提示

開具發票是法定義務,給付發票是合同義務,故發票問題既屬於行政法律關係,也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本案中,飛昊建築公司收款後未開具相應金額髮票,不僅無權向偉業開發公司索要工程款,而且還違背了發票管理法規的規定,稅務行政機關有權對其作出行政處理。同時,實踐中,特別是標的額巨大的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因發票所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故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針對給付發票及付款義務的先後履行順序、發票開具形式、合同價款是否為含稅價等進行充分磋商,避免由此引發爭議。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籤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議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停車位置示意圖: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2018年度十大案例之七:施工單位欠發票 按照約定不付款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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