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17年前存款11万,取款时被银行以已销户为由拒绝,法院判决全额赔付,你怎么看?

空谷寒潭


这位老人可以说是险中求胜,通过法律程序总算是将属于自己的钱如数拿回,看得人心惊胆战,十多年的存款险些付之东流。

陈伯在1999年底存入银行2.6万元,存折中总额为116703元,之后,存折遗失。2016年他找到了存在并多次去银行取款,却被告知该存在2000年已挂失销户,销户前余额为703元。只是没有将陈伯的存折原件收回销毁,但银行系统中已无此账户。为此,陈伯走了法律程序,最终,银行被判返还陈伯的存款116703元及利息,银行依法履行的义务。

这件事情算是圆满解决,不过,还是有些疑问。

当初陈伯存款总额为11万多元,为何银行说销户前月仅仅剩703元,这差距有点大,那11万6千元去哪了。

在银行的拒绝理由中有一条表示:陈伯的存折已与银行卡关联绑定,卡折资金通用,不能仅凭存折流水证明余额。

但在1999年底时账户余额还有11万多,2000年销户时就剩703元,这意思是,陈伯在2000年销户前取了那11万6千元。如果是这样,那在2016年银行为什么又会履行赔付义务呢。根据惯例,银行不会无缘无故出这样的冤枉钱,既然出了,也就证明了问题不在陈伯身上。

通过此事不禁想到,如今,大家在银行存钱,手里有的凭证只是一张银行卡。如果再出现类似陈伯的问题,可能更麻烦。

陈伯能胜利,是因为手里有那个存折,上面有明确的余额显示。可我们手中银行卡里面的余额只是银行系统里的一个数字,那么,这张银行卡可否成为我们安全、有效的凭证,个人觉得远不如那个纸质存折更保险、更让储户放心。假如陈伯没有存在,只是拿着一张银行卡,也许不会那么顺利取回自己的钱。

所以,建议在银行有存款的朋友,还是应该去银行再办理一个与银行卡绑定的纸质存折,这样便是双保险,更加放心。

大家的银行存款有纸质存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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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这个事情实际上是广州天河的一件事。

1999 年年底,陈伯在某银行的存折中存入 2.6 万元,存折里余额显示总共有 116703 元,之后存折遗失。2016 年,陈伯在搬家时找到这个存折。2017 年陈伯多次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时,均被银行告知账户已注销,无法取款。


银行方面称,陈伯的存折在 2000 年时便挂失销户了。存折先被挂失后销户,因此存折原件并未收回销毁,但银行系统已经没有这个账户信息。况且陈伯的存折已与银行卡关联绑定,卡折资金通用,不能仅凭存折流水证明余额。

银行方面说的很有道理,但是广州天河法院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 116703 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依法履行了义务。但是并不妨碍银行上诉的权力。

这个事情我也经历过类似的案件。在案件判决时,只要存在疑点,辩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对方证据,那么你就是失败的。

尤其是个人在法律对峙中会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个人对行政机关、大型企业等机构案件中,法院会对个人进行特别保护。只有个人提供的证据被完全推翻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够判决个人的申诉无效。

案件中,陈伯只是拿出了存折。但是银行没有拿出任何有力的证据,推翻存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只是通过推理可能性,来辩证出很多可能。存折被挂失了,钱可能已经被取走了。存折和银行卡是绑定的,有可能被其他人取走了。这些都是推理,没有真实可信性。

银行如果想证明自己的清白,应当提供出1999年到2000年,陈伯账户的流水,并附有相关的取款凭证。只要拿出相应的凭证,即使陈伯不承认,那么也没法推翻这一证据,法院肯定就会判决陈伯败诉了。

银行的业务档案,多数情况下是保存15年,但是按照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原则上可以分十年定期或30年定期保管。题目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就是原始档案被销毁了。所以,法院判决在存在存疑的情况下,倾向于当事人是合理的。

银行作为大型金融管理机构,收取了用户存款,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取走存款,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判决值得欢迎。


暖心人社


刚刚看过这个新闻,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付,银行也同意赔付,但是真相究竟如何,仍然不甚明了。

事情是这样的,老人拿着17年前的存单到银行取钱,银行说该存单在很多年前已经挂失,因此不予受理。

老人因此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老人所持存单真实可信,银行说存单已经挂失证据不足,因此判银行全额赔付。

那么真相究竟如何,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一个细思极恐的问题是,如果存单变成银行卡电子存单,这个案件该怎么判呢?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到底是存单安全还是银行卡安全?

如果当时当初储户已经把存单挂失并且把钱取走了,那么纸质存单可以保留下来,上面也不能做上“失效的痕迹。若干年后,银行认为已经办结的存款,内部证据就销毁了,当事人仍然可以拿着找到的存单去维权。

如果是电子存单,假如银行系统升级把资金弄丢了,即便储户一直没有取过钱,几十年后去银行取钱,银行说该笔存款已经挂失办结,储户手里只有一张在银行机器里才能显示的电子账单,如何提供证据去维权呢?

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例虽然有偶然性,但是,确实给我们提出了新问题:

1、挂失的存单证据要保留多长时间?十年,还是一百年?还是更长?

2、忘记的电子存单时间长了还能拿到钱吗?比如十年,一百年之后?

不知道您有没有相同的感受呢?


互金直通车


虽然我们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具体是什么,但是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银行称销户前的余额跟陈伯存折上余额有冲突。

银行自己称陈伯账户销户前的余额为703元,而当时陈伯是先挂失后销户的,但是陈伯的存折上最后一笔显示的余额却是116703元。

也就是说,哪怕陈伯的存折当时确实是挂办理了挂失销户,但是办理销户的时候银行也应该以存在上的最后余额为准,这意味着当时银行操作最后一笔账户时,存折上的余额应该是116703元,现在银行却说当时销户之前余额只有703元,为什么跟存折上的余额有那么大的出入,难道存折上的余额是陈伯找人ps上去的?如果不是那多出的116000元去了哪里?是客户取现了还是转账了?陈伯注销账户后,账上的钱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出去的?为什么银行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链?

其次、银行坚持客户已经挂失销户,但却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

陈伯起诉到法院之后,银行坚持陈伯的存折已经在2000年的时候挂失销户了,当时刚好遇到银行进行系统升级,数据进行移植,所以没有把自己的流水移植过去。

我认为这个理由根本经不起推敲,哪怕是系统数据移植了,难道银行不知道用户流水的重要性吗?银行本身是经营风险的,应该知道数据移植存在的各种风险,所以应该不会存在说用户最后一笔销户的数据移植过去了,但之前的流水却移植不过去的情况,毕竟在操作用户数据移植的时候,不论是最后一笔存款还是之前的银行流水,其实都是可以同时进行的,不会耗费银行很大的精力。

所以银行以数据移植为借口来躲避自己的责任,根本是站不住脚跟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既然银行提供不出有利的证据来反驳陈伯存折上的余额,那就只能按存折上的余额来支付,连本带息给陈伯结算。

在这给大家提个醒

银行本身就是属于店大欺客的类型,个人用户跟银行相比势单力薄,比如陈伯这种遇到银行系统升级,数据移植导致存款余额没法核实的可能会发生,到时如果存款用户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那就有口难辩了。

所以大家平时去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各种凭证以及存单一定要保存好,以备出现意外情况的时候,还可以用来作为证据进行证实,一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贷款教授


谢谢题主

本人在银行工作多年,对此题看法如下:

1.该题目没有任何背景资料及相关细节,可以说,题主以先入为主的思想,已经把责任归咎为银行了。

2.银行在中国可以说是管理最为规范、严格的企业之一了。只要你是真的存过款(假的也行),只要投诉到银行,银行绝对会非常慎重地查历史数据、原始凭证,绝对会给你一个说法。

3.你在银行的存款账户,绝不会被销户,如果3年未发生交易,会进入睡眠户,但绝不会被销户。

你的关注点赞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希望我们不信谣、不传谣,幸福是奋斗出来的


金融街新视角


就本案而言,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是合理的。


由于事件发生已经过去17年,又有存折与银行卡关联绑定的情况,不能排除陈伯当年通过银行卡将钱全部取出的可能。如果陈伯先用银行卡取出全部存款,再到银行办理存折挂失,是完全有可能的。人的记忆力是有时间限制的,隔了十几年自己也会遗忘。


当然虽然不能排除这种情况,但是这并不是重点,重点关键在于银行方面的记录。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会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是15年,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在2016年已经销毁。


不管是存折的挂失注销,还是银行卡的取现转账记录,银行都应该有准确的信息记录。既然银行无法拿出任何有效流水记录及原始凭证来证明存款是如何减少的,那么就只能以陈伯的存折作为存款余额的事实依据。


换个角度思考,假如一笔存款放在银行20年未动,银行期间几次升级系统,以原始凭证记录丢失或损毁为由拒不支付,存款人又该如何处理?显然存款人处于绝对劣势,并且很大可能拿不到自己的存款。假如存款人已经去世,留给子女一张存折或银行卡的话,显然更会一笔糊涂账,最终银行“昧掉”这笔钱的可能性极大。


法律是讲证据讲道理的,此类事件中存款人往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银行败诉,是对银行的警醒,也是对银行重要信息保管不力的惩罚,毕竟银行对于证据保存负有最大责任和义务。


同样的道理,假如你借了别人一笔钱,写了一张借条,一年后用现金还钱,一时大意没有要回欠条。隔了两年那人拿着借条起诉,说你没还钱,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有力的证据,估计依然是你败诉的几率更大。


涉及到钱,一定要谨慎,银行要留详细的流水记录,个人也要在财务往来上留下凭证,往外借钱要让对方写借条,借人钱还钱时尽量用电子转账方式,该录音录音,能录像录像,最好还有证人,更重要的是拿回借条原件。


财智成功


这个新闻最近确实听说了,虽然我在银行工作这么多年,但是如此“硬气”的银行真的是头一次见到,可以说其再次败坏了商业银行的形象,怨不得大家对银行一直都有不好的印象,下面我会具体的为大家分析一下!

事件回顾

2016年广州某市民陈伯在收拾家的时候,找到一个20年前的存折,发现里面余额还有116703元,在当时来说绝对算是一笔巨款了,不得不感慨陈伯的心还真是大啊。陈伯见自己在银行里面还有这么多的存款,肯定要拿着存折去取钱,结果到了银行以后,工作人员却不认账了,说是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是15年,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在2016年已经销毁。虽然规定是真的,但是银行你不保留原始凭证,你总得拿出这些年陈伯个人账户的完整流水予以佐证吧?难道你们以为过了15年就什么都不需要提供了,那只能说明你们真的是不懂法。



事件分析

据广州天河法院的此案主审法官说,因为陈伯的存折直接证实了存款余额确有116703元的事实,而银行系统“挂失销户”记录只能证明该账户最终的状态,虽然卡折合一以及存折上记载了“存折所记账目以本行账目为准”,但是对于存款余额为何减少,如何减少,银行没有任何流水记录或原始凭证可以证明,并没有一个完整、详实的账目予以记载。对于法院来说,银行此种做法属于将自身的风险转嫁给了陈伯,即便陈伯可能真的挂失销户了,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所以本着公平原则的话,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弱势方胜诉。



经验教训

对于银行来说,工作性质决定了这是一个风险极大的行业,因为其无时无刻不在与钱打交道。为什么在柜台上留有那么多的监控?还不是为了保留证据。既然银行你拿不出任何证明自己无辜的证据,那你只能赔偿,因为你还是服务机构。

对于类似陈伯的储户来说,虽然这次是陈伯胜诉了,但陈伯本身也确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挂失销户。像本案这种客户在十几年前存了一笔钱,中间给忘记了,十几年后再去银行取款,结果又碰上银行系统移植存在缺漏的情况可以说是绝无仅有。作为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储户,可以直接提供的证据多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开具的凭证或单据,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我在此建议大家,以后去银行办理业务时,一定要留存好该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办理单据,避免最后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纷争之中,万一法院判你败诉也不是没有道理。



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带你走近银行、实现财富增值,我是银行理财规划师--银行小学生,欢迎大家积极点赞、评论、加关!


银行小学生


银行就应当全额赔付,法院判决得对。

首先,老人是在1999年存的钱,当时存款的时候还是有纸质存折的。老人存钱,银行给老人一个存折,这样双方就成立了存款储蓄合同关系。老人的存折就是一种存款凭证,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老人存折上的钱款数目不被银行合法地更改。那么,银行就应当无条件支付存款本息。

其次,这件事情虽然过了17年,但是因为存钱是长期存在的事实,只不过有活期和定期之分。如果老人的存款存在银行里,一辈子都不取出来,那也并不一定代表存款的消失,只能是无人取走而已。当有人持合法存折去取钱的时候,银行也应当按照储蓄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

再次,老人手里的存折就是债

权凭证,如果说银行方面认为老人的存折是已经挂失作废的存折,那么银行方面就应当举证出来老人曾经挂失的有关手续来。并应当举证出来存款被别人取走,或者是老人已经取走的有关证据来。如果举证不出来,那只能说明银行方面举证不能,证据不足,不是以支持其说法。

最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老人已经举证出来自己的存折,能够证明17年前存银行里的钱数为11万元。这样,老人就已经完成了举证的责任。

而银行方面说存折已经挂失,但是却举证不出来任何证据。那么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银行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法院据此判决银行全额赔付,这完全是正确的。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


法重情深


银行也怕野蛮的,我办第一张卡,他们把名字给我写错一个字,后来取钱老是说名字不合,让我把名字改了,老子当时就发火了,我把门全赌了,就和他们吵架,我说你妈的逼你们自己帮我搞错了还要老子改名字,放你妈的屁,后来那管事的个来了把我那存单上名字搞个黑巴巴就给我了


江边野马


你要是欠银行十一万,别说17年,就是170年都得给你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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