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這樣“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車輛,妥否?

春秋時期

有個小偷為了偷一口鐘

就把自己的耳朵捂住

以為自己聽不見別人也同樣聽不見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看到這裡

你以為掩耳盜鈴這事

只是發生在古代和書本里嗎

那就錯了

近日

我市就有這麼一個司機

駕駛報廢車輛被交警查獲後

居然

跑到車輛被扣留的地方去偷車

同九義,何汝秀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事情是這樣的

11月11日14時30分許,號牌為鄂A9PV**號小車經過207國道昱奎橋卡點時,經查緝布控系統識別該車為涉嫌逾期未檢報廢車輛。民警記住了這輛車並在以後的工作中將其列為重點查緝對象。

11月21日,民警在日常巡邏時,在團林鋪鎮街邊發現了這輛車。經比對核實,該車確係屬於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遂立即將車輛拖移並扣留至迎賓大道交警支隊格林美停車場。

事情到了這裡

似乎就應該結束了

然而

令人沒有想到的是

12月5日凌晨1時許

嫌疑人李某竄至格林美交警支隊停車場內

用隨身攜帶的扳手把停車場的門鎖撬壞後

將被交警扣留的車輛開走。。

車開走了。。

開走了。。

走了。。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當然

跑掉是不可能的

12月20日

高新區掇刀區公安分局宏城派出所民警

在荊門市某公司院內將李某(即該車車主)抓獲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處罰結果:荊門市公安局高新區掇刀區分局宏城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李某轉移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財物的行為給予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款300元的處罰

荊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李某

駕駛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2000元並處吊銷駕駛證的處罰,鄂A9PV**號小車予以強制報廢

有人这样“取”回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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