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37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主犯獲刑18年

1月11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對常中元等37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一案作出判決。常中元等37名被告人數罪併罰後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其中對常中元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同案犯並處2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金。

林州:37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8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2年以來,被告人常中元糾集刑釋人員、社會閒散人員,為攫取非法利益,利用山國飲藝茶樓為據點,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常中元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彭永凱、李騰飛、原紫陽為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郭偉一、王偉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林州市姚村鎮及周邊長期開設賭場、向參賭人員發放高利貸,並多次設局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參賭人員,後採取暴力、威脅、恐嚇手段強索非法債務,並伴有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及大量違法活動。該組織在林州市姚村鎮及周邊為非作歹、稱霸一方,形成了重大影響,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社會治安秩序及群眾的生活秩序,使當地人民群眾安全感下降。

林州:37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8年

林州市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了上述事實,並依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林州:37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8年

該案的快速宣判,充分體現了林州市法院對涉黑犯罪從嚴從快懲處的工作方針,極大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的囂張氣焰,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營造了濃厚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氛圍,有效增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林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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