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對產品質量法進行修改

產品質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12月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


我國擬對產品質量法進行修改


此次擬修改的17部法律涉及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改革試點經驗推廣三個方面。為落實機構改革要求,擬修改產品質量法、義務教育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預算法、食品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7部法律,共120個條款。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該法的頒佈實施,標誌著我國產品質量工作進一步走上法制管理的道路,對於建立產品質量公平競爭機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制裁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提供強大的法律武器。

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進行修正。


我國擬對產品質量法進行修改


修正後的該法,為全國上下正確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大力做好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等方面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今年機構改革的深入,該法已難以適應實際情況的變化和要求,決定再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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