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FIBA規則和NBA規則最大的區別之一,就是對干擾球(規則術語細分成干涉和干擾,科普文不細談)的界定。例如下面這個球:
![科普:談談怎樣的球才能算干擾球!](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在NBA規則中,有:
11-1-B 球員不得在比賽區域內接觸任何處於籃圈上方假想圓柱體範圍內的球。
因此這是一次干擾球違例。
但在FIBA規則中:
31.2.3 干涉得分限制適用於:
• 球不再有進入球籃的可能性前。(或)
• 球觸及籃圈前。
因此在CBA也好、實戰也好,一旦球觸及了籃圈,球員就可以去嘗試觸及球。上面的GIF是合法的。
引申出來,FIBA比賽中最後一次罰球觸筐並且有可能進入籃筐的情況下,球員是可以去合法的將球拍走的。職業球員都很聰明,所以很多人都會這麼幹——我第一次看到這種操作,甚至還是很久很久很久以前王治郅剛進國家隊的時候!
然而這個動作顯然也有風險。看藍隊對新西蘭比賽中這位球員的嘗試:
![科普:談談怎樣的球才能算干擾球!](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周鵬的罰球被新西蘭球員合法觸及,但是球仍然進入了籃筐。我們注意看裁判小哥兩分有效的手勢。
是的因為FIBA規則規定:
16.2.1 在最後一次或者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球觸及籃圈後,在球進入球籃之前被一名進攻隊員或者防守隊員合法觸及,中籃計2分。
所以裁判做出了正確宣判。這一波and one新西蘭丟了4分,虧了。
然而這個規則其實還有一些細微曲折之處。看前天CBA季後賽京遼G3的類似情況:
初看起來,兩個動作是一毛一樣的,球觸及了籃圈,球員可以去嘗將球拍出。但是臨場裁判判罰了干擾球。這是一個錯判嗎?
我們再來看規則:
31.2.4 當球在球籃中,防守隊員觸及球或球籃從而阻止球穿過球籃時。干擾得分發生。
那麼什麼叫做“球在球籃中”呢?規則規定:
16.1.2 當有極少部分的球體在籃圈中並在籃圈水平面以下時,就認為球在球籃中。
對比一下兩個觸及案例,顯然的,當漢密爾頓碰到球的時候,球已經在球籃中,這不是一次合法觸及,而是一次干擾得分違例。根據:
31.3.2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發生違例,應判給進攻的隊:當球在2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2分。
因此此球得分有效也是正判。
所以這裡我們再強調一下,如果球迷沒有仔細看過籃球規則,千萬不要形成“這個動作違例”“那個動作2分”這一類的條件反射,因為看上去類似的比賽狀況,實際上很可能對應了不同的適用規則。當然,在基層比賽中因為這種條件反射——漏接和腳踢球是重災區——輕率的攻擊裁判就更不對了。
最後再來看一個干擾得分案例:
去年CBA半決賽遼寧對新疆,哈德森在球將要進入球籃時,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將球捅了出去。這是一個毫無疑問的干擾得分違例。我們的問題是:哈德森這麼做的目的是什麼?
答案很簡單,此時比賽離第二節結束還剩下3秒鐘。因為FIBA前三節最後時刻進球不停表,哈德森機智的通過製造一個干擾球違例,停止了比賽計時鐘,給本隊留下了最後一攻的機會。這個操作非常風騷,所以說,職業球員有時候確實是很有智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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