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卡拉麥裡山有蹄類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2017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卡拉麥裡山有蹄類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出版日期:2019-01-06 A03版●要聞 新疆日報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2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卡拉麥裡山有蹄類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2月2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卡拉麥裡山有蹄類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維護生物多樣性和區域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卡拉麥裡山有蹄類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卡山自然保護區),是以保護普氏野馬、蒙古野驢、鵝喉羚等多種珍貴、瀕危有蹄類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為主的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具體範圍、界線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公佈為準。

第三條卡山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實現自然保護、生態建設與區域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卡山自然保護區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將卡山自然保護區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第六條卡山自然保護區實行跨行政區域的統一管理體制。

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卡山自然保護區工作,其所屬的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

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編制和實施卡山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

(三)制定和實施各項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四)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及數據庫,組織環境監測;

(五)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科學知識普及、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護林防火、野生動物救護、疫源疫病監測和生態公益林保護等工作;

(七)負責野放的普氏野馬保護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處破壞自然資源、自然環境和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卡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州(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履行卡山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主體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保護措施,支持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卡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發展與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畜牧、旅遊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卡山自然保護區相關保護職責。

第八條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保護區所在地和毗鄰的縣(市)、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產業園區等有關單位,制訂保護公約,建立聯防保護機制,劃定責任區,共同做好保護工作。

第九條卡山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社會治安秩序,並依法查處破壞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卡山自然保護區的義務,對破壞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志願者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卡山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結合卡山自然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狀況,野生動物集中分佈區域、棲息地、遷徙路線以及人為活動範圍等因素,組織編制卡山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經批准後公佈實施。

編制卡山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徵求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卡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論證或者聽證。

第十二條經批准的卡山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卡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相關部門制定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涉及卡山自然保護區的,應當書面徵求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意見,並與卡山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卡山自然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實行分區管理。

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批准的卡山自然保護區範圍和功能區劃,設置區界標誌和功能區區界標誌,並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卡山自然保護區區界標誌和功能區區界標誌。

第十五條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卡山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實際工作需要,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科學研究、監測預警等基礎設施建設,建立信息化管理平臺,開展科普宣傳。

第十六條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區自然環境特點、野生動物生存狀況和生活習性以及人類活動影響等因素,科學建設野生動物飼草料基地、飲水點和投食點。

發生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的,卡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和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受災情況,並採取開闢通道、設立庇護所、補水、補充食物等救護措施,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響的野生動物提供緊急救護。

第十七條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保護區;無法避讓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方案,經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工程項目野生動物保護方案中確定的野生動物保護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野生動物保護設施;野生動物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卡山自然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涉及國家或者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國務院或者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卡山自然保護區內的已建項目及其設施阻礙野生動物遷徙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拆除;無法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要求,設置野生動物遷徙通道或者廊道。

第二十條卡山自然保護區內已經設置的商業探礦權、採礦權和取水權,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制定退出方案。

第二十一條卡山自然保護區外圍五公里範圍為外圍保護地帶。

在卡山自然保護區外圍保護地帶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產業園區經營以及其他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建立生態恢復區,建設生態遷徙走廊,設置圍欄、圍網等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造成不利影響。

在保護區外圍地帶進行有關活動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造成不利影響的,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向有關人民政府提出治理建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卡山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破壞的,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實行生態損害賠償、補償制度,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卡山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和功能區。確需調整的,應當依照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的條件和程序執行,避免破壞生態系統、生態過程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四條卡山自然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開墾、砍伐、放牧、燒荒、探礦、採礦;

(二)採集、抽取地表水、地下水或者截流自然水系;

(三)採石、挖砂、取土或者採挖動植物化石;

(四)採挖野生植物;

(五)撿拾野生動物屍體和衍生物;

(六)獵捕、殺害、出售、購買、利用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七)傾倒廢棄物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引進、應用外來物種和轉基因生物或者攜帶疫源體等。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人進入卡山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經依法批准從事科學研究的人員除外。

卡山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經營設施,不得開展任何生產經營和旅遊活動。

卡山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汙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自然景觀的生產經營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卡山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准進入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卡山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制度,在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有關活動。

第二十七條在卡山自然保護區內開展有害生物防治活動,不得使用危害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安全的藥物或者方法。防治單位應當制定防治方案,並於防治活動實施前二十日向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八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進出卡山自然保護區的主要路口和保護區重點區域設置檢查站點,對進出保護區的車輛、人員進行登記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罰外,由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至三項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保護區生態環境資源造成破壞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保護區生態環境資源造成破壞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卡山自然保護區區界標誌的,責令恢復原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進入卡山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卡山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內建設生產經營設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旅遊活動,或者在實驗區內建設汙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自然景觀的生產經營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卡山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建設其他項目,其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卡山自然保護區內有關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畜牧、旅遊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由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集中統一行使,其他有關部門不再行使。

第三十三條卡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卡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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