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超10年,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嗎?

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超10年,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嗎?

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超10年,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吗?

諮 詢

2007年2月1日,24歲的溫先生大學畢業後與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建立3年期的勞動關係。後來,又兩次與公司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第二次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今年3月1日,公司以合同期限屆滿為由,通知溫先生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溫先生想知道,公司與他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有效?

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超10年,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吗?

解 答

公司解除溫先生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是無效的。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溫先生在公司連續工作年限已滿10年,且未向公司提出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應該視為與公司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關係。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