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集|首例認罪認罰案件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6日,懷集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鄧某某等六人涉嫌盜竊罪一案提起公訴,這是該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後首次適用認罪認罰程序辦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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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集縣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後,承辦人認真審查了案卷材料,認為該案六名犯罪嫌疑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諒解,具備認罪認罰從寬的相關條件,遂及時告知了六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的相關規定,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六名犯罪嫌疑人均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懷集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向懷集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對該案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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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懷集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該案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懷集縣人民法院採納懷集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當庭依法對鄧某某等六人作出判決,六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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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是規範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一項專門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刑訴法自10月26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刑訴法明確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完善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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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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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從寬是指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可不要以為“認了罪”

就能“從寬處理”!

三類案件不適用該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跟刑法第67條所規定的自首從寬一樣的,是指可以從寬,並不是一律從寬。刑法所規定的自首,並沒有限定某一類案件可以適用,某一類案件不可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是一樣,沒有特定的案件範圍的限制。

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幾類案件不適用: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必須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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