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地鐵內這些行為一律禁止!

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青島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26條,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設施配備、安全與應急管理、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等

做出明確規定。《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車廂內設置以下設施、設備:逃生、報警、滅火、防汛、防爆、防毒、緊急疏散照明、通訊等設施設備;安全、消防、人員疏散等標誌;視頻監控系統;警務用房、警用標誌及相應的通信、防恐防暴等裝備。緊急情況下需要乘客操作的設施、設備,應當醒目地標明使用條件和操作方法。在軌道交通隧道、車廂、站臺、站廳以及出入口等範圍內設置的宣傳、廣告、商業、裝飾等非營運設施,不得影響安全標誌和服務標誌的識別、設施設備的使用和檢修,不得擠佔、封堵、遮擋通道,不得影響運營安全。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非營運設施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辦法》規定,禁止下列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在出入口、車站、車廂內派發廣告、宣傳品等物品;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私搭亂建違法建(構)築物,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在通風亭周邊排放粉塵、煙塵、腐蝕性及其他有毒有害氣體;其他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進行制止或者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同時報告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根據《辦法》,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完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和考核制度,確保從業人員掌握相應的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應當經過不少於5000公里駕駛里程的培訓,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重點崗位人員應當進行理論、實操技能的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發生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立即組織搶救和疏散乘客,同時向市、相關區(市)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政府及相關部門和供電、通信、供水等有關單位,應當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處置。發生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採取影響正常運營措施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過車站及列車廣播系統等媒體,及時準確地向公眾連續發佈相關運營信息。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軌道交通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對設置的宣傳、廣告、商業、裝飾等非營運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的;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綜合運營安全自查、專項安全評價的;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和公佈運營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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