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23起搶劫、18起非法拘禁犯罪 33名“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分別獲刑十七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8月21日,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徐豹等33人犯搶劫、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豹、王應明、梁榮繼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至十七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分別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其餘3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六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

实施23起抢劫、18起非法拘禁犯罪 33名“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分别获刑十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6年以來,被告人徐豹、王應明糾集被告人梁榮繼、程周花、劉元龍、吳廣雄、付永梅等人先後流竄到江西省宜春市、廣東省清遠市,以男女交友、介紹工作等名義多次將被害人誘騙至出租屋進行搶劫、非法拘禁,逐漸形成以徐豹、王應明為核心,梁榮繼、程周花、劉元龍、吳廣雄、付永梅等人組成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分工明確,集團成員分成“A、B、C、D、E”五個級別,其中“B級領導”徐豹、王應明是組織、領導者,“C+級領導”梁榮繼是管理者、指揮者,協助管理程周花、劉元龍、吳廣雄、付永梅等“C級領導”,每個“C級領導”又各自管理一個“家”(即集團窩點、出租屋),每個“家”分別包括多名D、E級積極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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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徐豹、王應明等人的組織領導下,在江西省宜春市、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租賃多個出租屋作為集團的窩點,將被害人誘騙至出租屋內,通過語言恐嚇、毆打、威逼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的手機、現金、銀行卡等財物,再通過“上領導、打雷”等暴力手段脅迫被害人交出銀行卡及密碼、微信支付密碼、支付寶密碼後,再利用轉賬、取現、網上購物、網上借貸、套現等方式劫取被害人的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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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搶劫被害人期間,該犯罪集團成員還通過反鎖房門、監聽電話、限制外出等手段,將被害人限制在該窩點內。為了最大限度劫取錢財,該犯罪集團成員還通過暴力脅迫被害人“裝病”、“假扮受傷”等方式,威逼其向親屬朋友索借錢財,達到再次劫取被害人錢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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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級上交的非法獲取的錢財由集團首腦徐豹、王應明用於下發集團成員的工資、提成及日常開支所需費用等。經查明,以被告人徐豹、王應明為核心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實施了23起搶劫、18起非法拘禁犯罪。

法院認為:

被告人徐豹、王應明等33人無視國家法律,通過對被害人進行恐嚇、歐打、“打雷”、“上領導”、多人喊口號助威、逼迫被害人詐病詐傷誘騙家屬匯款等手段,對被害人實施搶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該組織目的明確,就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顯然是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其行為共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其中被告人徐豹、王應明、梁榮繼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犯罪和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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