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应从首次用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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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周某于2000年7月进入某减震器公司工作。2010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元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6年12月17日,双方又签订年度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年终奖按乙方资金回笼的0.1%结算。后周某认为至2010年12月其已经在该公司工作满十年,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未与其签订。因双方争执不下,周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用人单位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委员会未能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周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周某从2000年7月起在该公司工作,至2010年12月时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本单位已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官寄语】

为了倡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律设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既是对作出长期贡献职工的特别保护,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可能虽满足了“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却因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而无法取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但双方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可以按第一类情形“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来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加以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动者工作年限,不会因此前用人单位未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而“清零”。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仅在第二类情形下才存在退休年龄限制,一旦这种特定情形消失,该限制即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只要是双方再次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否则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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