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前,把年終獎發了!否則可能多繳個稅!

2019年1月1日,新個稅法正式實施。新個稅法修改的一大要點,就是工資薪金所得併入綜合所得,採取“年”度計算收入的方式。因此,

作為全“年”收入的年終獎,同樣會併入年度綜合計算。

現在已經十一月了,對於還沒發放年終獎的企業,最好在2019年1月1日前進行年終獎發放哦~

2019年1月1日前,把年終獎發了!否則可能多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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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之前發放年終獎或將更划算

同樣是24000元的年終獎(不考慮當月工資薪金的情況下),今年11-12月份發放和明年發放繳納的個稅差距太大了!

情況一:今年11-12月份發放

將年終獎的計稅所得除以12個月,得到分月均值後,以這個計算得到的均值去查稅率表找到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以當月工資大於3500元為例,24000除以12對應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個稅為24000*10%-105=2295元。

情況二:2019年發放

以當月工資5000元為例,

則個稅=(24000+5000-5000)*20%-1410=3390元

那麼,個稅相差1095元

建議:

1、2019年1月1日(含)之後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可以繼續執行國稅發【2005】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需要看政策變化。此時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已經進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新稅制;

2、2018年度的年終獎儘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因為若是放在2019年度,就會與2019年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會大大提高當期個稅的適用稅率。

換句話說

2018年度年終獎,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可以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並且不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

在2019年1月1日之後發放,不能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應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併納稅。

附新版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2019年1月1日前,把年終獎發了!否則可能多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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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已經發過年終獎的注意:

年終獎一年只允許採用一次!

2018年度已經發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個人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國稅發〔2005〕9號文件)。

2018年還沒有發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企業,一定要好好珍惜“只允許採用一次”的機會,過期不候。

至於2019年1月1日後,年終獎是否有其它的計算方法,只能看是否有相關的政策出臺,靜觀其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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