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冶天誠成套設備有限公司盧春飛、任曉琳侵犯商業祕密案

盧春飛、任曉琳侵犯商業秘密案

承辦單位: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盧春飛、任曉琳共同設立山西中冶天誠成套設備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6月期間,盧春飛、任曉琳經預謀,決定利用任曉琳擔任太原翊曄礦山機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翊曄公司”)設計部負責人的工作便利,將太原翊曄公司為山西省曲沃縣立恆鋼廠等單位設計的軋機、風冷線、推出鋼機等主機設備所需的零備件圖紙、電子數據等商業秘密,通過非法手段竊取。盧春飛利用非法獲取的圖紙信息、電子數據,以山西中冶天誠成套設備有限公司、太原市東方亞泰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上述鋼廠簽訂備件加工的合同,將備件低價銷售非法賺取利潤。盧春飛、任曉琳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造成太原翊曄礦山機器設備有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122.9708萬元。

二、訴訟過程

該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偵查終結。2014年10月31日,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2016年11月25日,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盧春飛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任曉琳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宣判後,任曉琳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2月14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案件要旨

該案是太原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被告人在工業產品加工領域工作多年,專業技術能力突出,且對犯罪事實全盤否定,查辦難度大,專業性要求極高。承辦檢察官通過“借智引力”,開展專家輔助辦案的模式,通過向工業產品設計、計算機數據應用、知識產權領域的專家學習請教,理清了辦案思路和取證要點,為偵查機關調查取證提供了明確的方向。正是在檢察機關的正確指引下,偵查機關蒐集了大量客觀證據,並由專業機構對客觀證據進行鑑定,案件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該案在“零口供”的情況下,仍能客觀定罪,依法公訴,強有力地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同時為解決定損難的問題,首創計算損失方法,兼顧需方實際和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準確認定被害單位損失,得到雙方認可。

四、啟示意義

該案從證據的調取與審查、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到案件的最終處理,為商業秘密權利人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嚴厲打擊了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充分彰顯了檢察機關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的保護力度,為支持和服務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了良好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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