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应共青团马山县委员会邀请,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部长、员额检察官蓝莉同志在团县委组织的“青春引擎”培训班上,为马山县全县的团委书记、团委干部共一百五十余人讲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知识,交流探讨检察机关与共青团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如何加强协作。
“青春引擎”培训班现场
“为什么有的学生可以坐在课堂上认真学习、奋发向上,而有的人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检察官以提问开启本次法律知识讲座,随后检察官结合有关案例,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和主观方面原因。
客观原因
客观方面的原因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不良因素。而最主要的就是家庭因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往往跟父母的不良教育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有些父母,对子女的成长不闻不问。这些父母,一味忙于生计,以为把孩子交给学校就万事大吉了,对孩子的学习情况、社会交往、生理和心理变化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同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环境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常见的主要是三种情况:一是因沉迷网络虚拟世界和网络游戏导致的犯罪。二是因接受网络上非法传播色情、暴力、迷信等违法信息导致的犯罪。三是社会上存在的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对青少的渗透与毒害。
但是,一个人成不成才,归根结底还是看个人争不争气、肯不肯努力,从主观方面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青少年通常存在着以下思想认识误区: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漠视法律。二是贪小便宜、爱慕虚荣、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三是心胸狭窄、脾气暴躁,争强斗狠、专横拨扈,无法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挫折或失败。四是由于心理和生理未成熟,自制能力差,喜欢寻求刺激,容易失去理智。五是从众心理导致加入共同犯罪。
检察官蓝莉在为县团委书记、团委干部授课
在此,检察机关提出几点工作建议,与共青团组织共同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加强协作。
01
第一,要引导青少年牢记“勿以恶小而为之”,杜绝各种容易诱发犯罪的不良行为。
02
第二,要引导青少年合理解决生活、学习中的矛盾和摩擦,教育发扬团结互助、互爱互让的精神,搞好同学间的人际关系。
03
第三,要通过多种形式督促在校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04
第四,要教育青少年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人生的奋斗目标。
05
第五,对青少年进行感恩教育,教会青少年珍惜生命、珍惜亲情、友情,学会感恩。
最后,检察官呼吁:青少年处于青春成长期,他们需要宣泄情感,表现自我,但校园毕竟是完成学业的场所,我们作为成年人,应该引导他们认真地学习,认真地做人,认真地呵护自己,认真地关爱他人。衷心的希望在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为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线!
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审核:覃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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