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巢老人”遺贈保姆一半房屋,子女拒承認,法院判了!

獨居、孤寡的老年人常需要住家保姆照料。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老人與保姆,特別是與異性保姆之間,往往會發生遺贈、繼承、情感等種種扯不清的糾紛——

“空巢老人”遺贈之爭

“空巢老人”遗赠保姆一半房屋,子女拒承认,法院判了!

圖片來自於網絡

江蘇南京的一位獨居老人病逝後,照顧他的保姆手持遺贈扶養協議,以老人生前已將房屋一半份額遺贈給自己為由,拒絕搬出老人的房屋。老人的子女對遺贈扶養協議並不認可,由此引發紛爭,保姆將老人的三個子女訴至法庭。那麼,老人留下的房產,究竟歸誰?

“空巢老人”遺贈保姆一半房屋

“空巢老人”遗赠保姆一半房屋,子女拒承认,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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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忠勇與郭琴娣夫婦是江蘇省南京市人,兩人育有兩女一男三個子女。步入老年之後,因考慮到次女汪秋月的家庭比較困難,夫妻共同立下了遺囑,指定他們共有的房屋在汪忠勇百年之後由汪秋月繼承。但當時對這份遺囑沒有進行公證。

2008年,郭琴娣因病去世後,汪忠勇一個人獨居生活。雖說子女也經常登門探望,但老人還是感到孤獨、甚至有些恐懼。汪秋雲姐弟三人看在眼裡,急在心裡。然而,他們確實沒有分身之術,不能全方位照顧父親。考慮到父親的年齡大了,身體也不好,三人經過商量,決定找一個住家保姆。

2012年5月20日,姐弟三人從勞務市場找來時年54歲的徐海蓉到家中做保姆,雙方未簽訂勞務合同,口頭約定每月支付徐海蓉報酬2000元。汪忠勇每月收入共計六七千元,自2012年7月起,汪忠勇的收入由徐海蓉保管並支配,扣除徐海蓉及汪忠勇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餘款項均歸徐海蓉所有,汪忠勇不再另行支付徐海蓉報酬。

有了住家保姆照顧父親,汪秋雲姐弟三人也就放心了。為了給予父親更多精神安慰,三人決定不管多忙,都要抽時間輪流去探望父親。後來,因為汪忠勇的身體越來越差,徐海蓉感覺自己一人照顧汪忠勇有些吃力,

便又為汪忠勇聘請許曉梅作為兼職保姆。

2015年起,徐海蓉認識了李月芹、嚴梅芳等幾個做保健品的生意人,在李月芹、嚴梅芳等人的宣傳、推薦下,徐海蓉漸漸熱衷於保健品,慫恿汪忠勇與自己一起購買保健品服用,為此花掉不少錢。汪秋雲姐弟三人發現了徐海蓉與父親一起購買保健品服用的事情,曾與徐海蓉發生過爭執。可是,汪忠勇當時十分相信徐海蓉,與子女也鬧得有些不愉快。為此,汪秋雲姐弟三人減少了探望父親的次數,改由兩個女婿和兒媳探望。

當時,汪忠勇患有帕金森病,身體狀況每況愈下。2015年7月,汪忠勇因感冒住院治療一次。同年12月,汪忠勇再次住院。徐海蓉預感汪忠勇來日不多,便打起了汪忠勇住房的主意。

2016年1月15日,徐海蓉聘請律師起草了《遺贈扶養協議》一份,並請來李月芹、嚴梅芳及兼職保姆許曉梅作為證明人,一起來到汪忠勇的家中,與汪忠勇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一份。《遺贈扶養協議》載明,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一,甲方汪忠勇(遺贈人,被扶養人)簽訂協議時,神志清楚,意識清楚,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思;二,甲方願意將自己房屋的一半份額遺贈給乙方徐海蓉(受贈人,扶養人),並由乙方承擔扶養甲方的義務,乙方願意承擔扶養甲方義務,並願意接受甲方遺贈的財產;三,甲方承諾上述房屋在甲方去世後贈給乙方。

這份協議還提到,乙方已照顧甲方近4年,所以甲方在此之前借給乙方的6.5萬元以及叫甲方的二女兒轉賬給乙方的9萬元(甲方有40萬元存款在二女兒處)均視為甲方贈予給乙方,甲方不再要求乙方歸還。甲方單方處置遺贈財產或上述遺贈財產甲方無處分權導致本協議解除,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已支付的扶養費按每月6000元計算。汪忠勇在該協議尾部甲方處摁印,徐海蓉在乙方處簽字。嚴梅芳、李月芹、許曉梅在證明人一欄簽字。

在簽訂過程中,由律師向汪忠勇宣讀了《遺贈扶養協議》內容,汪忠勇對律師宣讀的內容進行了簡單的重複或附和,後在其中一名見證人的協助下在該協議尾部摁下手印。受徐海蓉的委託,律師在協議簽訂現場錄製了視頻錄像,記錄了協議的簽訂過程。

2016年4月,汪忠勇病情加重,臥床不起,6月6日,出現了昏迷狀況。在此期間,徐海蓉未將汪忠勇送醫,亦未通知汪秋雲姐弟三人將其父送醫。6月11日,汪秋雲上門探望父親,發現父親有些意識不清,立即將其送至醫院治療,這才發現汪忠勇患有大面積褥瘡。汪忠勇入院治療後,徐海蓉隨院照料。7月4日,在徐海蓉不知情的情況下,汪秋雲姐弟三人將父親轉院至另一家醫院治療。8月19日,徐海蓉找到汪忠勇,要求隨院照料,遭到汪秋雲姐弟三人的拒絕,雙方發生爭執,並驚動警方。經警方的協調,徐海蓉離開了醫院。8月22日,徐海蓉又找到汪忠勇,要求隨院照料,雙方再次發生爭執,同樣驚動警方,在警方的再三協調下,徐海蓉最終離開了醫院。

2016年10月12日,汪忠勇因病死亡,相關喪葬事宜,由汪秋雲姐弟三人協同辦理。

子女拒認遺贈協議被訴至法庭

“空巢老人”遗赠保姆一半房屋,子女拒承认,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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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忠勇去世後,徐海蓉仍然住在汪忠勇的房屋內。汪秋雲姐弟三人多次與徐海蓉協商,希望她搬出房屋,遭到了徐海蓉的堅決反對,雙方的矛盾更加尖銳。

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2016年11月14日,汪秋月以繼承方式辦理了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同月21日,汪秋月委託律師事務所向徐海蓉發送律師函,告知徐海蓉其已繼承房屋並要求徐海蓉搬離房屋。

汪秋月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戶,還委託律師給自己發律師函,這讓徐海蓉十分惱火。隨後,徐海蓉也委託律師事務所向汪秋雲姐弟三人發送律師函,告知其與汪忠勇簽有《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繼承涉案房屋的一半產權,但未得到汪秋雲姐弟三人的回覆。2016年12月8日,徐海蓉將汪秋雲姐弟訴至南京市秦淮區法院,請求法院將汪忠勇房屋的一半份額給付其本人。

徐海蓉訴稱,本人自2015年5月開始照顧汪忠勇。其間,汪忠勇對本人產生了深厚的友情,多次要求本人照顧其一生,其去世後將與妻子共有房產中屬於其的份額遺贈給本人,雙方於2016年1月15日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2016年10月13日,汪忠勇因病去世。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汪秋雲姐弟三人將房產登記在汪秋月名下,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將汪忠勇房屋的一半份額給付本人。

汪秋雲姐弟三人共同辯稱,不同意徐海蓉的訴訟意見和請求。理由為:徐海蓉提交的《遺贈扶養協議》並非汪忠勇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儘管是以“遺贈扶養協議”冠名,但實際是用汪忠勇的錢養活汪忠勇,並免去了徐海蓉15萬元的債務,成為徐海蓉的權利書,並非遺贈扶養權益,該《遺贈扶養協議》違反繼承法的規定;徐海蓉未能盡到協議約定的扶養及生養死葬之義務,系其本人的行為造成的,徐海蓉明知汪忠勇身患褥瘡半個月之久,未通知汪忠勇的子女帶其就醫,主觀上不願意盡到生養死葬的義務。

徐海蓉要求將房屋的一半份額歸其所有,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保姆訴求未獲法院支持

“空巢老人”遗赠保姆一半房屋,子女拒承认,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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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從《遺贈扶養協議》的訂立過程來看,該協議系徐海蓉委託律師草擬製作,該協議的見證人系多次與徐海蓉發生保健品買賣交易的李月芹、嚴梅芳,及徐海蓉為汪忠勇聘請的兼職保姆許曉梅,上述製作人和見證人均與徐海蓉有利害關係;徐海蓉提供的視頻錄像顯示,製作該協議時系由徐海蓉聘請的律師向汪忠勇宣讀協議內容,汪忠勇僅對協議內容作了重複與附和,徐海蓉及其聘請的律師與汪忠勇間並未對協議內容有交涉及協商以形成合意的過程,汪忠勇亦無明確自主意識表示,也未在協議上簽字,僅系他人幫忙摁下手印。

據此,法院對該《遺贈扶養協議》是否系汪忠勇真實意思表示無法確認,對協議及視頻錄像的合法性、關聯性不予採信。

其次,從《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來看,該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徐海蓉的具體扶養義務只有生養死葬概述,並無具體約定,而對汪忠勇的義務設定明顯較多,且所有的扶養費用均是汪忠勇的財產支付,同時排除了用涉案房屋支付扶養費用,限制了汪忠勇的財產處分權;在協議簽訂後,徐海蓉保管支配汪忠勇的財產,扣除徐海蓉及汪忠勇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餘款項歸徐海蓉所有,故徐海蓉仍存有收取勞動報酬的情形。再言之,從協議履行狀況來看,該協議於2016年1月15日簽訂,同年7月4日徐海蓉即不再照顧汪忠勇,徐海蓉未能履行約定的生養死葬義務,在被繼承人汪忠勇出現褥瘡和昏迷病情後未及時送醫,亦未及時通知汪秋雲姐弟三人送醫,存在重大過錯。故法院認定徐海蓉與汪忠勇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對徐海蓉要求享有房屋一半份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秦淮區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徐海蓉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徐海蓉不服,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在上訴中,徐海蓉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遺贈扶養協議》系汪忠勇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因汪秋雲姐弟三人的阻止,導致本人後期無法服侍汪忠勇,從法律上講,阻止條件成就,視為徐海蓉已按約履行對汪忠勇的扶養及生養死葬之義務,其應享有《遺贈扶養協議》中關於房屋部分份額的繼承權。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汪忠勇房屋的一半份額歸本人所有。

南京中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對該《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及簽訂該協議的現場視頻錄像的合法性、關聯性不予採信,並認定該協議無效並無不當。徐海蓉主張該《遺贈扶養協議》內容系汪忠勇真實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在徐海蓉與汪忠勇簽訂該協議後,尤其在汪忠勇出現大面積褥瘡和昏迷病情後,徐海蓉未及時將汪忠勇送醫,亦未及時告知汪秋雲姐弟三人或汪忠勇其他家人,存在重大過錯,且自2016年7月4日起,徐海蓉即不再照顧汪忠勇。一審法院結合徐海蓉在對汪忠勇扶養期間已得到相應的報酬,且未能履行上述協議約定的生養死葬之義務。駁回徐海蓉享有《遺贈扶養協議》中關於房屋份額繼承權的請求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徐海蓉以其已盡到《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及生養死葬之義務為由,主張其應享有汪忠勇房屋部分份額的繼承權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徐海蓉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2018年8月8日,南京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權利義務不對等

遺贈扶養協議無效

“空巢老人”遗赠保姆一半房屋,子女拒承认,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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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關係。一般來說,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人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二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戶”老人。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有效,主要取決於三點:一是內容是否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二是形式是否合法;三是協議是否得到完全履行。

本案中,內容上,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徐海蓉的具體扶養義務只有生養死葬概述,並無具體約定,而汪忠勇的義務明顯較多,且所有的扶養支出均由他的財產支付。同時在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徐海蓉保管支配了汪忠勇的財產,扣除兩人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餘款項也歸徐海蓉所有,故徐海蓉仍存有收取勞動報酬的情形。形式上,這份遺贈扶養協議的製作人和見證人均與徐海蓉有利害關係,汪忠勇只是對協議內容作了簡單重複與附和,手印也是別人幫忙摁下。履行上,該協議於2016年1月15日簽訂,但同年7月4日徐海蓉即不再照顧汪忠勇。而在汪忠勇出現褥瘡和昏迷時未及時送醫,徐海蓉也未通知其子女,存在重大過錯。綜合這些原因,法院認為本案徐海蓉與汪忠勇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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