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纠纷二审改判案件大数据报告

作者 | 申骏律师事务所大数据团队(微信公众号sunjunlaw)

团队负责人 | 许建添(申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方向为金融诉讼与仲裁,微信号 xujiantian)

主要撰稿人 | 范家东、黄怡(北京)、龙迪(北京)、马济勇、马玉龙、许建添

引言

自2017年10月份至今,申骏律师事务所大数据团队已经陆续发布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件大数据报告》在内的多篇裁判文书大数据报告,获得业内人士肯定。

众所周知,二审案件“改判难”是诉讼律师在执业中的“痛点”之一。为进一步研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律,本报告专门学习、分析融资租赁纠纷(考虑到有些案例的案由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故本报告称为“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二审改判的案例。但我们不得不惭愧地承认,将研究范围限定于二审改判的案例,部分原因是全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文书已经多达88,429份(Alpha案例库2018年10月14日数据),我们团队并没有太多的时间与精力从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中筛选出优秀的文书并逐份研究(我们期待将来AI能够从事这项工作)。也正因为如此,本报告也是我们团队学习的成果之一,除了希望能为融资租赁行业与律师同行提供参考以外,更希望得到各位的批评与指正。

本报告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本报告的样本情况说明。针对567份融资租赁纠纷二审改判的裁判文书进行数据分析,宏观介绍裁判文书改判的情况。

第二部分,对常见的改判问题进行分类,并梳理出相应的裁判要旨。我们以75份典型的改判裁判文书为样本,提炼出每份判决的裁判要旨,共总结出75个改判问题。

第三部分,我们的建议。基于从改判裁判文书中总结出的改判原因和裁判规则,我们尝试为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出相关建议,供出租人参考。

第一部分 报告样本说明

一、样本来源

本报告案例均来源于阿尔法案例数据库,检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检索条件与步骤如下:

第一步,二审案例检索。裁判日期范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审理程序为“二审”,全文关键词输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之所以通过全文检索,主要原因在于部分目标案例的案由可能为其他纠纷,比如借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由类别选择民事类案由,以上述四个条件共检索出裁判文书5235份,其中裁定3094份、判决2132份、调解书9份。

第二步,改判案例检索。在以上检索结果中,选择案例可视化,并在二审结果中选定“改判”,共筛选出改判的裁判文书620份,其中判决595份、裁定25份。可见,改判的裁判文书,占二审裁判文书之11.84%。

第三步,通过逐份阅读620份裁判文书,剔除与融资租赁纠纷无关的裁判文书,共剩余裁判文书567份,其中判决542份,裁定25份。本报告即以此56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对融资租赁纠纷二审改判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二、样本概况

(一)改判裁判文书作出时间

2014年至2017年间,改判的裁判文书数量逐年增加,2017年的改判裁判文书数量高达2014年的三倍多,如下图所示:

融资租赁纠纷二审改判案件大数据报告

该增长规律与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整体增长较快有关,但同时也反映出融资租赁纠纷一审案件在二审中仍然具有逆转的空间。出租人在一审胜诉后,应当警惕二审被改判,出租人在一审败诉后,亦不必轻易放弃上诉,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 改判裁判文书地域分布

567份改判的裁判文书地域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融资租赁纠纷二审改判案件大数据报告

从地域分布来看,部分省市在意料之中,但也有部分省市在意料之外。Alpha案例库2018年10月3日的数据显示,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前三个省市分别为湖南省11597份、上海市11031份、江苏省10187份。因此,江苏省改判数量名列第一,上海市改判数量名称第四,并不令人惊讶。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数量排名第一名的湖南省,改判的裁判文书数量却只有26份,改判数量在全国仅排名第六。另外,江西与广东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总数分别仅2604份与3030份,但改判的裁判文书数量却位列全国第二、第三名,可见改判率高于其他省市。

(三)作出改判裁判文书的法院数量分布情况

经统计,共有139家法院(其中1家最高人民法院、16家高级人民法院、122家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改判裁判文书。在567份改判的裁判文书中,其中最高人民法院5份、高级人民法院37份、中级人民法院525份。由于绝大部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故大部分改判的裁判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客观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改判最多的前五家法院分别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下图所示:

融资租赁纠纷二审改判案件大数据报告

上海地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前景广阔,融资租赁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数量多达11931件,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判文书数量亦达510份(Alpha案例库2018年10月3日数据),虽然二审改判裁判文书数量排名第一,但改判案件占二审裁判文书数量比例仅6%,占比并不高。相反,排名第二至第五的中级人民法院,各自作出的二审裁判文书数量远不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法院的改判裁判文书占二审裁判文书比例甚至已经超过70%。比如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已经公开的二审裁判文书仅30份(Alpha案例库2018年8月31日数据),但二审改判裁判文书却有22份,改判比例高达73.33%;又如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公开的二审裁判文书仅29份(Alpha案例库2018年8月31日数据),但二审改判裁判文书却有22份,改判比例高达75.86%。可见,这些法院的二审案件审理结果发生逆转的可能性较高,更进一步说明无论是进攻方还是防守方,研究分析二审法院的案例(尤其是改判案例)均具有重要意义。

(四) 改判裁判文书的案由

经统计,改判裁判文书的案由大部分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计494份,其余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总共多达近二十种。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以外,裁判文书数量前三的案由分别为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或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分别为12份、12份与9份。

该情况一方面进一步验证本报告未以案由作为筛选条件是正确的,若仅选出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文书,许多涉及融资租赁的其他改判裁判文书(比如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或实为买卖)就无法成为本报告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说明大部分改判的裁判文书并不涉及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否则裁判文书的案由也理应不再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五) 出租人诉讼地位分布情况

在567份改判的裁判文书中,出租人的诉讼地位包括被上诉人、上诉人、第三人及案外人,其中出租人作为被上诉人占比为51%,上诉人占比为43%,两者相差并不悬殊,如下图所示:

融资租赁纠纷二审改判案件大数据报告

(六)改判裁判文书所涉标的额统计

根据Alpha案例库可视化统计,620份未完全筛选的二审改判案例标的额统计如下图所示:

融资租赁纠纷二审改判案件大数据报告

尽管我们为了分析目标案例所需,从620份案例中剔除了部分不符合条件的案例,共筛选出567份目标案例,但上述标的金额仍然对我们有一定参考价值。从案件金额上看,标的金额低于50万的裁判文书数量最多,占比约50%。该情况符合大部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客观情况。虽然案件标的金额小,但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金额累加之后总数便会非常可观。因此,改判的裁判文书值得融资租赁公司好好研究。

(七)二审判决改判涉及的问题汇总

567份裁判文书中,判决共542份,裁定共25份。我们逐一阅读这些裁判文书,并将改判所涉问题进行分类,其中,判决分为七类。判决书改判所涉问题及案例数量详见下图所示:

融资租赁纠纷二审改判案件大数据报告

在25份改判的裁定中,改判的结果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驳回起诉,二是解决管辖争议,三是裁定发回重审。改判理由中涉及的问题则包括以下类别:

(1)因债权转让导致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书3份;

(2)因案件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3份;

(3)因涉及刑民交叉问题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书4份;

(4)因违反一事不再理或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起诉的裁定书4份;

(5)其他问题,比如诉讼与仲裁冲突问题、管辖争议问题、一审未查明案件事实等,共11份。

具体问题或案例分析,本报告第二部分将详细阐述。

第二部分 二审常见改判类型及裁判要旨

在567份改判的裁判文书中,不少案例改判的原因值得出租人吸取经验教训。我们从中挑选出75份裁判文书,针对其中的改判要点提炼出相应裁判要旨,读者通过阅读标题与裁判要旨即可大概知晓改判案例的改判点。与此同时,我们根据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将改判点分为七类。

但是对于这些裁判要旨与改判点,我们有必要作出如下说明:

第一,由于融资租赁纠纷案例数量多,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且比较复杂,由于本报告篇幅所限,所选裁判文书未能囊括融资租赁纠纷的全部改判点,只能择取对融资租赁业务相对具有启示意义的部分裁判文书;

第二,这些归纳与概括仅为法律实务探讨,仅供学习、研究所用,不代表我们完全认可裁判文书的说理与结果,更不代表我们对裁判文书作出任何价值判断;

第三,由于我们专业水平有限,相关归纳与概括未必准确,甚至与裁判者所要表达的裁判理由不一致,敬请作出裁判文书的法官及阅读本报告的读者谅解;

第四,因字数所限,可能部分表述词不达意,读者切勿断章取义地解读,如有兴趣,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并研究相关案例。

一、租金与费用问题

(一)租金问题

1.租金中的租息应当视为出租人的利润计入租金本金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案例索引:(2016)皖01民终1269号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6)皖01民终688号、(2016)皖01民终1268号

2.合同未约定扣款顺序,承租人付款应优先扣减租金

裁判要旨:合同未约定在承租人逾期付款时,其所付款项先冲抵违约金,故承租人所付部分款项应当作为已付租金予以扣减。

案例索引: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839号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董全国、张维芝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4)银民商终字第84号、(2014)银民商终字第77号

3.承租人将租金支付予第三方转交出租人的交易模式

裁判要旨:承租人将应付款项均通过第三方转交出租人,并有转账凭证,出租人虽否认但无反驳证据,应认定租金已经支付。

案例索引: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终字第253号窦体成、赵菊芝与被上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5)汴民终字第207号

4.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应截至租赁物被扣押前一日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物被法院扣押后,承租人未再占有与使用,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应截止至法院扣押前一日。

案例索引: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四终字第166号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忠、马红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6)粤03民终20466号

(二)费用问题

1.首付款与租金共同构成合同总价款,不可抵扣租金

裁判要旨:承租人应承担的合同总价款为基本租金与首付款之和,首付款并不具有保证金的性质,不应当用于抵扣未付租金。

案例索引: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11920号刘利海、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出租人对其是否代缴保险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保险费用由承租人缴纳的,出租人应就其主张的代缴保险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民终1605号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方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皖08民终1603号、(2017)皖08民终1607号、(2017)皖08民终1608号

3.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未到期的保费应返还承租人

裁判要旨:租赁物保险未到期,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实际未享受保险利益,出租人收取的相应保险费应当返还承租人。

案例索引: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终字第540号周兴俊、杨大会与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粤03民终7013号、(2016)赣09民终1498号、(2014)昆民四终字第541号

4.无法证明律师费发票与本案有关的,律师费不认可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二审庭审中出示的发票,与其庭后提交的发票在日期、金额不一致,无法确定为本案所付,故不予采信。

案例索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169号华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以法院认定欠付租金的比例计律师费,超出不认可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实际欠付租金后,按照其认定实际欠付租金的比例计算承租人需要承担的律师费用,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5427号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卢美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6)浙04民终2008号

6.出租人收取服务费而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应返还

裁判要旨: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之外约定服务费,但出租人并未向承租人提供相应服务的,服务费应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5664号东莞市顺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问题

(一)违约金问题

1.违约金应当以各期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分段计算

裁判要旨:主张未到期租金的违约金与租金加速到期的违约救济方式重复,故加速到期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不应由承租人负担。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4683号太仓市汇和纺织有限公司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8)鄂01民终4298号2018)沪01民终403号、(2017)沪01民终12391号

2.租息加违约金过分高于逾期付款损失,违约金酌减

裁判要旨:租金包含年化7.2%租息率,加上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已过分高于逾期付款损失,故违约金酌减至日万分之四点六。

案例索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3159号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辽02民终8279号、(2017)皖15民终541号、(2017)湘01民终268号、(2015)皖民二终字第00858号

3.违约金调整标准应考虑契约自由等因素,不宜过低

裁判要旨:违约金调整标准应首先维护契约自由宗旨,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不宜过低。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1141号北京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邹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8)冀01民终615号

4.调整违约金的前提为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

裁判要旨:调整违约金的前提为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承租人已经放弃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权利,一审法院主动予以调整不妥。

案例索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612号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正波、胡运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对于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事实,应由违约方举证证明

裁判要旨:对于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事实,承租人仅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主张,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2927号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昆山洽群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逾期租金违约金应计算至承租人破产申请受理时止

裁判要旨:逾期租金产生的违约金实质是欠租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根据《破产法》计算至承租人破产申请受理时止。

案例索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758号四川省广安腾飞华峰水泥有限公司与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鲁民终28号

7.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违约金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出租人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计收违约金,在其未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案例索引: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216号史文瑞、任凤英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陕05民终193号

(二)损失赔偿问题

1.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应对租赁物收回价值进行举证

裁判要旨: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赔偿租金扣除租赁物价值后的损失,应予支持,但承租人未能举证证明租赁物的收回价值除外。

案例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终字第373号高密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8)吉01民终1729号

2.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损失应当分摊

裁判要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租赁物丧失交易可能,根据原因认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损失负担比例。

案例索引: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3918号张明与沭阳县第一实验小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6)苏13民终3919号

3.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张返还租赁物前实际占有使用费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主张已到期租金、返还设备的同时,主张承租人赔偿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损失,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6号上诉人贺龙江与被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4.第三方原因导致租赁物贬损,出租人应当如何维权

裁判要旨:第三人原因导致租赁物贬值,出租人若已主张承租人赔偿损失,则无权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否则构成双重获益。

案例索引: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民二终字第213号广州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与新余市兴平物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运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4)宜中民二终字第176号

三、回购、保证金及其他担保问题

(一)回购问题

1.回购义务实质上是对承租人支付租金等义务的担保

裁判要旨:在租赁物存在与否均不影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回购担保义务亦不应当受是否能够实际取得租赁物的影响。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4868号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6)粤06民终42号、(2018)京03民终4855号

2.回购义务的履行应当以融资租赁出租人通知为前提

裁判要旨:承租人发生违约事项需要回购责任人履行回购义务的前提是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其未通知致使回购金额已为零。

案例索引: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1401号鞍山市宝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刘振与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回购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无法主张合同租金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另案中向收车人主张回购款构成回购追认,合同在车辆被收回时已解除,出租人无权向承租人主张租金。

案例索引: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1725号于学勇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世红、通化市顺达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回购保证义务的承担应当以回购标的的存在为前提

裁判要旨:部分租赁物并未购买,出租人亦未取得该部分租赁物的所有权,对该部分价款,出租人无权要求回购保证人回购。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8052号北京贝特里戴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与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保证金问题

1.保证金若为履约保障性质的,该保证金应予以抵扣

裁判要旨:约定保证金有多种用途的视为约定不明,法院结合条款表述和交易习惯认定为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应冲抵租金。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828号广东鑫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8)豫01民终3875号、(2016)苏03民终466号、(2016)辽01民终5139号、(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1号

2.保证金有违约金性质的,加上其他违约金不得过高

裁判要旨:合同既约定承租人违约时没收保证金,又约定了其他违约金额计算的,若二者合计超出损失,保证金应予以抵扣。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870号邵敏与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保证金抵扣顺序有约从约,无约优先用以抵扣租金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仅约定保证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未明确抵扣顺序的,保证金应当优先抵扣租金。

案例索引: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839号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董全国、张维芝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4)苏商终字第00515号

4.保证金未约定抵扣时间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裁判要旨:合同未对保证金的抵扣时间作出约定,若保证金数额大于欠付租金费用的,出租人无权诉请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终字第394号上诉人鲁发学、张福英与被上诉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其他担保问题

1.另行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原合同保证责任是否终止

裁判要旨:已约定如另行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原合同终止的,原保证人未作为保证人签署新融资租赁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7087号靳双运、许莉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诉状送达保证人前撤诉,不应视为主张了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诉状送达保证人前撤回对保证人的起诉,主张保证责任的请求未到达保证人,不能视为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民终1409号张生发、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承租人配偶不认可其签字真实性,原告需继续举证

裁判要旨:承租人配偶不认可其签名与指印真实性,出租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且不申请司法鉴定的,出租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95号刘所华等与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40号

4.保证合同签署于融资租赁合同之前,保证合同有效

裁判要旨:虽担保函签于融资租赁合同之前,但保证人签署的目的系为促进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并从中获利,故担保函有效。

5.保证人不知实为企业间借贷的,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被定性为民间借贷后,保证人有合理理由不知晓合同系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191号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南方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5)宁商终字第499号

四、合同性质与效力问题

(一)二审改判认定融资租赁成立并有效

1.不宜依据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认定融资租赁无效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交易虽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但行政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不宜以此认定融资租赁交易无效。

案例索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628号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谭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8)粤01民终2629号、(2018)粤01民终1757号

2.车辆租赁物抵押予出租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承租人作为车辆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人,将车辆抵押予出租人是为排除善意第三人,并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114号胡金林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皖01民终6643号、(2017)黑01民终6174号、(2017)苏02民终3256号、(2017)云01民终3137号、(2017)甘04民终391号

3.租赁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租赁物由承租人基于自主选择确认,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为不合格产品或质量不达标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终2026号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齐建国、樊亚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出租人不具备融资租赁资格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出租人无经营资质,行政机关可对其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处罚,但其与出租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案例索引: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终947号高开孝、江西省通鸿汽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二审改判认定融资租赁交易无效

1.缺少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的环节致交易无效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证明与出卖人直接签署买卖合同的,出租人应举证交易中存在其实际出资购买租赁物的环节。

案例索引: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民终1261号牛金柱、李凤香与上海徽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内06民终1214号、(2017)沪02民终2920号、(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250号

2.缺少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环节致交易无效

裁判要旨: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是向承租人出租的基础,若交易中缺乏出租人受让所有权环节将导致融资租赁交易无效。

案例索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3138号重庆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出租人未举证租赁物特定化,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裁判要旨:租赁物清单所列明的信息不足以完全证明租赁物特定,仅凭此无法认定租赁物客观存在并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五、出租人履约、维权或诉请问题

(一)出租人履约瑕疵问题

1.关联承租人多次融资租赁应将还款来源与合同对应

裁判要旨:出租人未经承租人认可自行记载分配欠款,将两份合同均认定违约,都计收罚息、违约金等,法院认为有失公允。

案例索引: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675号叶国强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在承租人履约完毕前勿将有关权利凭证交予承租人

裁判要旨:出租人购买租赁设备后即将权属凭证交承租人,而合同约定交付该凭证的前提是付清款项,故本案设备款已结清。

案例索引: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675号叶国强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出租人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租赁物交付之要件

裁判要旨:出租人未依约通知承租人向其交货且未收取《租赁物件接收证书》,足以证明租赁物从未交付,应返还已收款项。

案例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终字第00426号睢建设与厦门海翼融资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川05民终1124号、(2016)湘01民终4031号

4.出租人应按约定及时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裁判要旨:出租人应按照其服务承诺及时履行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并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其未提供记录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3186号凌代刚与安徽强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6)湘01民终4031号

5.交付的租赁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出租人应补偿差价

裁判要旨:因出租人实际交付的货物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在承租人同意使用的情况下,出租人应按实际交付货物价格收费。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0500号郭增春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如关于租赁物的政策变化,出租人应及时处理通知

裁判要旨:合同签订后,关于租赁物的政策变化直接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出租人未履行通知、协助处理义务存在过错。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1265号于源涛与广东前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出租人维权不当

1.出租人控制租赁物,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裁判要旨:出租人对租赁物采取锁死等控制行为导致承租人丧失占有和使用权利,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控制以后的剩余租金。

案例索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12088号王昭、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6)赣09民终202号、(2013)青民三终字第7号

2.出租人收回或控制租赁物不当,应承担承租人损失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未通知承租人情况下,直接将租赁物拖走致使承租人发生了停运损失的,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相关损失。

案例索引: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490号师小军与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张家口市天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227号、(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10号

3.出租人处置租赁物不当,可能承担举证不力的风险

裁判要旨: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处置价值未得到承租人认可,法院可能判定其承担实际价值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703号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明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4)常民二终字第101号、(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55号

4.出租人未进行催告,主张未到期租金可能面临败诉

裁判要旨: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违约时要求其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未经催收情况下,出租人直接诉请全部剩余租金视为催收。

案例索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2628号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出租人诉请问题

1.出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和全部租金的构成重复受偿

裁判要旨:出租人主张全部租金实际系主张合同继续履行,主张返还租赁物实际是解除合同,两者同时主张则构成重复受偿。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248号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诉西安双成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5)一中民终字第03328号(2016)陕民终56号

2.出租人向出卖人行使回购权后仍旧有权起诉承租人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选择向出卖人行使回购权,如回购协议尚未实际履行,则出租人仍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7335号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于淼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沪01民终7337号、(2017)沪01民终7340号

3.出租人已收回租赁物则无权诉请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裁判要旨:生效判决作出前,出租人已自行收回租赁物的,无权再主张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但承租人仍需配合办理登记义务。

案例索引: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1519号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石三小、姚建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6)黔01民终5306号、(2017)闽01民终97号

4.出租人对租赁物设置抵押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租赁物设置抵押是出租人为避免租赁物被他人善意取得,而非是为债权提供担保,出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5051号河北正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邵传义等与北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6)新民终94号、(2016)苏05民终5599号

六、租赁物价值、权属与交付等问题

(一)租赁物价值问题

1.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租赁物残值多退少补

裁判要旨:承租人债务履行已届93%,且实际付款金额也已超过租赁物原价值。故承租人有权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的剩余价值。

案例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4138号唐名义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苏01民终7251号、(2017)津02民终5279号、(2017)鲁01民终7735号、(2016)桂01民终4138号

2.租赁物收回应确认当时性能状况,处置评估应客观

裁判要旨:在没有承租人参与且事后承租人不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收回租赁物的评估对其没有约束力,车辆处置应考虑折旧。

案例索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243号湖北省葛店开发区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清收人员的通讯信息可被认定为租赁物价值的证据

裁判要旨:承租人在一审中提供的清收人员的电话录音,以及二审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链,可证实租赁物之价值。

案例索引: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4878号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与郭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出租人损失赔偿请求中租赁物的价值应当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在其违约时处分租赁物的方式与价格的,法院认可出租人单方处置租赁物的价格。

案例索引: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1729号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与徐玉英、赵曙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6)湘01民终3427号

(二)租赁物交付、返还或取回问题

1.承租人无法返还租赁物应当赔偿出租人的实际损失

裁判要旨:因合同双方均认可租赁物已无法返还,且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故要求其支付租赁物全部估价有违公平原则。

案例索引: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6220号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廖召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回购人自所有权转让通知到达承租人时取得取回权

裁判要旨:承租人认可向垫付款方偿还欠款的,证明出租人所有权及债权转让通知已达承租人,垫付款方享有租赁物取回权。

案例索引: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5民终196号宁夏雷沃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程刚、李玉宏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在纠纷处理时多留存书面材料有利于间接证明事实

裁判要旨:根据出租人提供的证据及履约还款保证书,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已经将车辆返还承租人由其继续使用并按月交租。

案例索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4740号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玉轩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苏01民终2512号、(2017)浙01民终2015号、(2017)豫01民终4957号

(三)租赁物权属争议问题

1.租赁期间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期间租赁物依法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的所有权足以排除另案对租赁物的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8311号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君仁、大连骏捷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京01民终4015号、(2014)宿中民终字第01007号、(2017)豫05民终2358号、(2016)粤20民终4284号

2.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三人善意取得如何判断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擅自转让租赁物,第三人明知或应明知标的物为租赁物的,不能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案例索引: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6民终2085号潘广与余祥海、万载县博世汽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冀06民终4729号、(2017)京01民终4015号

3.售后回租中,占有改定系法院认可的物权转移方式

裁判要旨:出租人已支付货款且租赁物证件已交付出租人的,双方约定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约定生效时物权发生转移。

案例索引: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6033号凤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管理性规定不宜作为认定租赁物所有权权属的依据

裁判要旨: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上路的前提,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凭证,故登记的“车主”,不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案例索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765号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晴芳、叶伙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2017)内02民终1049号、(2017)云01民终3137号

5.租赁物对外公示为承租人所有,第三人可善意取得

裁判要旨:承租人持有动产租赁物的发票等权属证明原件,银行有理由相信其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故银行善意取得抵押权。

案例索引: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545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与福建中发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七、二审改判的其他问题

(一)二审裁定常见改判类型及裁判规则

1.当事人主张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时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出租人主张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经法院释明后出租人仍未变更诉讼请求,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5298号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邓德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类似案例:(2017)黔01民终5296号、(2015)宜中民二终字第207号

2.出租人转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后丧失诉的利益

裁判要旨:出租人转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后,出租人对合同已不具备诉的利益,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5411号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随周、卢登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类似案例:(2018)京01民终3873号、(2015)哈中民二终字第93号

3.二审审理中出租人才提交关键证据原件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双方争议焦点为车辆是否交付,出租人二审才提交《车辆交接单》原件,案件应发回重审并对证据重新作出认定。

案例索引: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3319号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宿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4.出租人就融资租赁合同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前案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在本案主张确认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均涉及合同效力认定,属于重复起诉。

案例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7)兵民辖终6号新疆昊通百圣晟通物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深圳皓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类似案例:(2017)辽01民终4089号

(二)二审判决改判的其他问题

1.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灭失的,其仍需支付租金

裁判要旨: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拒付租金。

案例索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4419号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无法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可能影响融资租赁关系认定

裁判要旨:仅提交合同复印件不能证实融资租赁关系,补充提供的其他证据原件与该复印件相互印证的,法院采信该复印件。

案例索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8768号和运国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黄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秀勇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交易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也难认定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即使融资租赁交易发生于承租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亦不认可承租人的配偶须对租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20号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李超、陆爱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类似案例:

(2016)湘01民终675号

4.保险人对承租人(被保险人)不负有提示说明义务

裁判要旨: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其格式、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案例索引: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8民终1165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四川中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黄军、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三部分 结语:我们的建议

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们之所以愿意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学习研究公开的裁判文书,目的就是要学习前人的经验。经验固然重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逻辑的重要性。因此,我们从这些裁判文书中提炼裁判要旨,并对裁判文书进行简要分析。

通过制作裁判文书大数据报告,学习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照惯例也应当总结出一些建议。申骏律师事务所2017年10月份发布的《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与2018年1月份发布的《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件大数据报告》最后一部分内容中,均提出了一些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建议。观点也许不够成熟,但我们认为均比较贴近实务操作,有兴趣者可以翻来看看,并不吝赐教。相同的建议,本报告不再赘述,本报告仅简要讨论几点:

第一,二审案件“改判难”是事实,但并非绝对不可能。出租人如果一审胜诉,不能掉以轻心,如果一审败诉,亦不可轻易放弃,在二审仍然具有改判的可能(尽管概率比较低)。同时出租人也要权衡二审诉讼需要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但二审案件绝对不应当成为出租人防范与化解风险的工作重心。防范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风险,必须从源头入手,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之时即应当从严把控风险,合规经营。

第二,改判案例再次提醒我们,诉讼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诉讼策略是否合理可能直接影响诉讼的结果。本报告中的不少案例,出租人在一审中的诉讼策略有误或者准备工作不足,导致二审改判。因此,发生争议后,出租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专业、敬业,对一审、二审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第三,出租人应重视案例的作用。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后续纠纷并无规范作用,但是在先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对相关问题的观点或态度。多次大数据报告的经验告诉我们,司法实践中对于融资租赁的许多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共识,不同的法院或法官观点并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出租人更应当重视案例的作用,对于实务中仍然存在分歧的问题,应当更加慎重,并选择最有利于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方案防范风险。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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