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隨意漲價”
“捆綁水電氣暖費,多收手續費”
“物業私自佔用大家的公共場所”
“保修期內開發商故意拖時間不修房屋”
……
這些現象相信很多上蔡縣的居民都碰見過,可以說一個你居住小區物業的好壞對你的居住舒適度有著很大的影響!
不過好消息來啦!河南省住建廳12月25日正式發佈《河南省前期物業合同(示範文本)》(下簡稱《示範文本》),業主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更好保護,上述因“霸王條款”導致的不合理現象也將在河南省成為過去式。據瞭解,這是河南省首次發佈此類制式文件,在河南省物管史上具有重大意義。
意義:把權益寫進前期物業合同裡
業主後期維權更有利
前期物業合同指的是,業主在入住新小區之前,開發企業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這樣會帶來一個弊端,業主由於沒有參與前期物業合同的簽訂過程,對合同約定的條款只能被動接受,這也讓“霸王條款”有了可乘之機。而由此導致的關於一系列物業與業主產生矛盾的現場也是屢見不鮮,筆者近日也在地方領導留言板上也看見了許多業主在反應自己小區的物業有各種問題。
雖然在此前河南省已出臺新版《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雖平等了物業公司、業主的權益,但是面對物業公司一些不合規的情況,業主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還是很吃力。”省住建廳相關負責人稱,這次出臺的《示範文本》,就是要把業主的合法權益寫進前期合同裡,以合同的形式平等各方權利,這樣在以後出現問題甚至和物業公司打官司時,對業主更有利。
那究竟這項新的物業合同都能在哪些方面保障業主的權益呢?筆者總結了大家常見的幾項來為大家答疑解惑!
1、物業公司私自佔小區內的公共道路等公共區域,來進行自身的營利活動!
物業公司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營利,或者存在將公共收益全部據為己有等侵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返還收益等民事責任。
物業公司在實施物業管理活動中,損害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物業公司沒有經過業主的同意就私自上漲物業費!
由於物價上漲、工資調整等因素導致物業公司成本支出增加的,物業公司確需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公司應當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方式徵得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公司應當在徵求業主意見結束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最終結果。甲方、業主對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有異議的,物業公司應當予以書面說明調整的理由和徵求業主意見情況。
3、買房時承諾的物業費與交房後實際所繳納的物業費不一致!
開發企業與物業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未將前期物業合同作為附件的,按買賣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執行。
如買賣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與本合同約定標準不一致的,按較低的收費標準執行。買賣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低於前期物業合同約定標準的,差額由開發企業承擔。
結語
如今在上蔡,越來越多的上蔡樓盤開始注重物業管理。但還是有一些魚龍混雜的物業公司存在,此次新的物業合同出臺,肯定會對一些物業公司起到一定的規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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