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一句: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商君書》
12月23日,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京舉行,這次會議的重要內容是審議公務員法的修訂草案。
根據相關報道,憲法法律委認為新公務員法草案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猿叔注意到,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公務員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的規定,對公務員必須遵守的紀律、違紀違法處分和政務處分的關係、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法律責任等規定作出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猿叔,本次公務員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新增加的這幾項內容非常重要,具體如下:
第一,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公務員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
取消非領導職務,全面推行公務員職務、職級並行,是本次公務員法修訂最大的變化,是解決基層公務員職業發展通道有限問題的有力舉措。
但是,如何讓機關事業單位一些為官不為、能力欠缺的人“下去”,讓真正想幹事創業的人“上來”,是另外一個亟待破解的難題。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廢除了事實上存在的領導幹部職務終身制,建立完善了領導幹部退休、任期、問責等制度,推進了幹部能上能下。
但總體上看,幹部“能下”還存在制度短板,“干與不幹一個樣,幹多幹少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有個朋友小A大學畢業後先在IT企業工作了兩年,是個技術性工種。後來順利通過了公務員考試,成為了一名公務員。
小A進了機關單位後,朋友感受到了體制的弊端,那就是工作量的多少與收穫不成正比,幹得多和幹得少的收入一個樣。
小A感覺到,以前在IT企業的時候是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在機關裡面反而是三個和尚沒水喝。
有次聚會上,小A抱怨說:領導經常說在科室裡面分工不分家,有活大家一起幹,但實際情況是各個人忙閒不均,上了年紀又沒晉升機會的“老油條”啥也不幹,我就經常忙到團團轉,別人卻很空閒。
流水不腐,戶樞不蠹。可以預見,隨著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改革的逐步推進,能上能下必將成為新常態。
第二,明確了違紀違法處分和政務處分的關係。
違法行為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
違紀主要是違反黨紀。政務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政務處分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由所在單位給予的一種懲戒。政務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先進性要求決定了,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國法是所有公民的行為底線,黨紀是對黨組織和黨員立的規矩。
三者產生方式與調整對象不同,內容和層次不同,責任後果也不同。
只有把違紀違法處分和政務處分的關係理清,才能用好黨紀規範,用足法律規定,不斷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向縱深發展。
第三,明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法律責任。
這一點咋看起來意思有點看不懂,可能很多人會問,誣告陷害他人與公務員管理有什麼關係呀?
其實在機關單位出於各種目的,誣告陷害得行為並不鮮見。
之前看過一篇報道,某中部省份的一名局長匿名誣告另一位縣委書記人選,驚動了省委書記親自督辦審查,被查後居然稱是寫著玩的。
還有一個在機關上班的朋友,工作兢兢業業,結果有一段時間屢次被匿名信誣告,被各級領導批示過,被各級機關調查過,結果是因為一位遠房親戚借錢不成,就無賴地寫信誣告,給當事人造成極壞的影響。
有人提出追究誣告者會堵塞言路,這種想法可以理解,但如果將誣告信也歸為公民的合法或合理權利,顯然會使社會失去正義。
追究了誣告者才會大開言路。因為真正想反映問題的人,對誣告者也是痛恨的。
前者並不想將自己與後者混為一談。法律保護的是前者,不是後者。而誣告者沒受到追究,才會更加變本加厲,進一步發揚其誣告行為,增加受理機關的負擔。
本次公務員法修訂,明晰了誣告陷害他人的法律責任,對誣告的行為形成了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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