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兩涉黑團伙案一審宣判 首犯分別被判23年22年!

今天(12月29日),備受關注的“8·01”案一審宣判。

漯河两涉黑团伙案一审宣判 首犯分别被判23年22年!

2017年8月1日,漯河市成立專案組偵辦李昊燁、李磊為首的涉黑案件,該案件被稱為“8·01” 案件。黨中央發出掃黑除惡命令的當天,對“8·01” 案件嫌疑人進行了集中抓捕,打響了“河南省掃黑除惡第一槍”。該案社會關注度之高,涉案人員之多,案情之複雜,在當地刑事審判工作中尚為首例。

漯河两涉黑团伙案一审宣判 首犯分别被判23年22年!

經審理查明:以李昊燁為首的45人(其中2名被告人依法中止審理)涉黑團伙,自2010年以來,以家族、宗親為紐帶,為實施犯罪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多次藉故插手民間糾紛、採取製售假煙、騙取銀行貸款等方式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糾集組織團伙成員煽動、蠱惑村民,聚眾實施圍堵、鬨鬧、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違法行為,從事衝擊國家機關、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務、非法拘禁、大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

漯河两涉黑团伙案一审宣判 首犯分别被判23年22年!

以李磊為首的22人涉黑團伙,自2010年以來,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以暴力、威脅或恐嚇、滋擾、糾纏、聚眾造勢等手段,在市區大肆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妨害公務、強迫交易、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保險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成為危害當地社會治安穩定的毒瘤。

該兩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特徵,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漯河两涉黑团伙案一审宣判 首犯分别被判23年22年!

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源匯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李昊燁團伙案首要分子李昊燁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務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非法拘禁罪,騙取貸款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該犯罪團伙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1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成員並處數額不等的罰金。李磊團伙案首要分子李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迫交易罪,保險詐騙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罪團伙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1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成員並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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