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騙30多萬,竟起訴會計並要求賠償30%的金額,這是為什麼?

就在去年8月,會計張某在工作時,被騙取30餘萬元,遭到公司起訴並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怎麼回事呢?

公司被騙30多萬,竟起訴會計並要求賠償30%的金額,這是為什麼?

案例回顧

某日上班時,會計張某在工作時收到“李總”發來的消息,要求其立刻轉賬匯款,但張某隻有公司申請權限無匯款權限。於是他未按公司規定流程辦理轉賬匯款手續,也未經任何請示,徑自到領導辦公室,私自取走了領導的匯款授權,共向對方轉賬36.5萬元。

後公司領導接到匯款信息後與張某核實,張某才知上當受騙。

公司立馬報警,警方追回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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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事情一出,公司與張某協商每月扣除張某工資2000元直到挽回公司的損失。

但是張某之前提出過離職,並表示賠償公司1.8萬元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公司不同意張某的賠償方案。

公司認為,張某的行為嚴重違反財務制度,存在重大過錯,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沒有盡到一名專業財務會計人員應盡的高度審慎注意義務,構成重大過失,理應對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但同時,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張某有管理之責,公司也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鬆散的情形,故公司也應承擔管理不當的法律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張某對於公司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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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實,很多公司都有財務管理制度漏洞,尤其是一些私營公司財務管理比較混亂,資金轉賬沒有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會計或出納基本上是接到老闆一個電話或一條短信就實施轉賬,不嚴格履行籤批手續,財務沒有嚴格的授權審批、相互制約的監督機制,財會人員沒有恪守職業道德等,這些都是企業被騙的內在因素。

這也告訴我們,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加強警惕,一切與公司資金有關的活動,都要“毫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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