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尋釁滋事 桓臺三人被判刑

12月25日,桓臺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被告人於某等人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一案。被告人李某、於某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被告人王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自2011年以來,被告人於某、李某糾集在一起,單獨或共同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嚴重。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於某、李某、王某註冊成立淄博某道路維修有限公司,以破壞地基的方式迫使賈某某以明顯高於市場價的價格將土方工程轉包給該公司;多次採取言語威脅等方式迫使張某某以明顯高於市場價的價格將車輛租賃項目轉包給該公司。

被告人李某、於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被告人李某、於某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某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於某、王某採用破壞地基的手段,強迫賈某某項目部接受某公司提供的土方挖運服務;採用言語威脅等手段,強迫張某某項目部接受某公司提供的車輛租賃服務,均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於某部分尋釁滋事犯罪事實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於某、王某部分強迫交易犯罪事實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於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於某、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 ,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於某均系一人犯有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李某、於某、王某系惡勢力犯罪集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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