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恶?

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恶?

上次提到的那件因购房资格有问题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顺利办结。

在未开庭前,我检索了很多北京法院、上海法院、成都法院的相关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来支撑我的诉讼请求,想象着开庭时与对方在举证、质证、辩论阶段如何激战。也许是由于准备充分,谁曾想对方直接同意调解了。虽说没有在庭审辩论中大快朵颐,但是快速、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权益是我一直以来的追求。想到这里,甚感欣慰。


这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所以能那么快调解成功,庭审后总结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是在2016年7月26日,当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成都市房管局等部门并未规定成都市房屋(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限购。直至2017年3月2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才对成都市二手房进行限购(具体详见:成办发【2017】10号);

二、自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月起,买方一直将案涉房屋每月房贷通过支付宝转账转给卖方;

三、自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第三日,卖方已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买方占有、使用;

四、买方接收房屋后,立即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目前已入住近2年半,且装修款投入10+万;

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买方已支付部分首付款,目前尾款已准备齐全,买方具备支付案涉房屋全款的能力。

综合以上几点,法官才足以在高度盖然性的范围内有理由确信—买卖双方在达成买卖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时确实不存在限购情形,结合买方已支付前期购房首付款+备齐后续购房尾款,且卖方同意继续过户的情形下(庭审中,卖方说自己生了一对双胞胎儿子。由于房价猛涨,快速过户后,卖方才有名额为自己的儿子再买一套房),出具调解书。


最近还有一起案件,案由是抚养费纠纷。大致案情是这样的:小玲(化名,1983年出生,女)今年30+岁,是一位精神病二级患者,一直由其母亲陈阿姨(化名)抚养。

由于事先电话里沟通过案情,我已将起诉材料准备好,第一次与陈阿姨面谈时,陈阿姨并没有带着小玲。询问得知,小玲已经病发,严重到必须住院治疗。陈阿姨给我看了小玲的照片,照片中的小玲皮肤白皙、个子高挑、珠圆玉润,俨然一个大美女。如果不是事先得知,真看不出小玲是一位精神病患者。陈阿姨说:“段律师,你快救救我吧!我快活不下去了,女儿得了精神病,她爸爸也不管。现在躲起来了。”

我耐心安慰了陈阿姨,并详细告知陈阿姨小玲爸爸有义务共同抚养小玲,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最后请陈阿姨在起诉状及询问笔录上签字,当天把起诉材料送至法院(因为小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陈阿姨作为小玲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起诉主张抚养费)。

陈阿姨告诉我,小玲并不是一出生就患上精神病,而是18岁那年才患上精神病,而且她爸爸在小玲得精神病后,就选择了离婚,协议离婚时小玲爸爸把小玲给了陈阿姨。离婚后,小玲爸爸又再婚,生育了其他子女,只是天不遂人愿,小玲爸爸第二任妻子得病去世了。小玲爸爸最近得知陈阿姨在成都要拆迁了,就赶紧复婚了。不过,后面实在受不了照顾生病的小玲,又选择了协议离婚。

唉,人性啊!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恶?

这里不好去评价什么。因为同为父母,小玲的妈妈对小玲选择不离不弃,即使小玲发病时对陈阿姨又打又咬,即使小玲在家里到处拉屎拉尿。然而小玲的爸爸在小玲患上精神病后,两次选择离婚、两次选择放弃抚养权,并且一直逃避、拒绝支付抚养费。后面小玲爸爸选择复婚,也是因为小玲妈妈的老房子要拆迁了,而并非小玲爸爸真心在乎小玲的生死。

目前这件案子已快速帮陈阿姨办好,电话里陈阿姨多次感谢我。我帮陈阿姨及小玲争取到抚养费及医疗费,但不知小玲爸爸后续会不会及时按月支付。希望小玲的病情好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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