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林業廳原廳長馬光明受賄案一審獲刑十四年六個月


甘肅省林業廳原廳長馬光明受賄案一審獲刑十四年六個月


由隴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甘肅省林業廳原黨組書記、廳長馬光明涉嫌受賄一案,於2018年10月10日,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

被告人馬光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1999年至2016年期間,先後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768.79155萬元(獲取孳息55750.5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金額及產生的孳息全部予以認定,指控的犯罪成立。

宣判結果如下:一、被告人馬光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二、依法對被告人馬光明受賄所得2768.79155萬元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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