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女孩被害案——滴滴出行漠視乘客安全的背後是什麼

網約車在我國剛出現時,人們對這個新生事物很欣喜,成了年輕一簇出行的首選方式,加上前幾年各大平臺相互競爭,大打價格補貼戰,乘客“鷸蚌相爭,漁翁得利”,感受到了它的實惠及便利。但唯有它的安全性大家都知之甚少,或者選擇忽視。

直到2018年5月6日鄭州空姐坐滴滴順風車遇害案,網約車的安全出行問題才在全國引起高度關注。其實在2016年深圳市就發生過類似案件,一名年輕女教師乘坐網約車時被司機強姦殺害,只是未被媒體廣泛報道,沒有得到人們的關注。這次,鄭州再次發生類似悲劇,在人們感到惋惜的同時,人們關注的目光只是投向了女性出行的安全問題,直至8月24日浙江樂清市女孩乘坐滴滴順風車慘遭強姦殺害一案,網民們才清醒地意識到這麼短時間內悲劇頻發,由於網約車平臺的監管漏洞,滴滴公司負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經過刑警及家屬公佈的情況來看,滴滴平臺在受害者向朋友發出求救信息,朋友聯繫後臺客服人員並報警之後,並未有相關的應急措施,在事關人命重大的問題上,延誤了兩個多小時後才給警方提供了嫌疑犯司機的信息,此時命案早已發生。


樂清女孩被害案——滴滴出行漠視乘客安全的背後是什麼

大家看到這個內幕之後,網民們驚詫、義憤填膺,紛紛指責滴滴平臺對乘客生命安全的漠視,口誅筆伐,卸載APP的聲音不絕於耳。事後政府相關部門也紛紛約談當地的滴滴出行負責人。致於滴滴平臺這次是否作出積極有效的改進,來獲得消費者的信任,這就是後話了。在這裡,我想說一說對滴滴平臺監管漏洞的一些個人看法。

一、企業盲目追求利潤最大化,沒有企業價值觀

“企業根本目標是追求利潤最大化!”長久以來,弗裡德曼的這個理論被萬千人所推崇,甚至被諸多經營者視為天經地義。然而,有些財務知識的人都知道,追求利潤最大化是短期的商業行為,企業要想長期穩定發展,應是把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目標。那麼利潤和價值有什麼區別呢?企業利潤和價值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企業價值包括利潤,但又不僅包含利潤。利潤是收益減去成本的差額,是市場決定企業進退的指標,只要有利可圖廠商就會持續經營。短期內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能否生存的指向標。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指在追求利潤最大化時也要滿足各方利益相關者的關係,它們包括:股東、僱員、顧客、債權人、供應商及社會責任。因為如果沒有利益相關者群體的支持,企業就難以長期生存。

滴滴平臺在2012年7月註冊成立,註冊資本1000萬,法定代表人程維。截止2018年初完成了16輪融資,累計資本多達240億美元,現市值估計為600億美元,平臺在國內市場網約車佔有率達90%,是絕對的壟斷地位。平均日完成3000萬訂單,按20%的訂單抽成率,每單20元來估算,日營業額就達1.2億元,可見滴滴平臺的盈利能力是非常強大的。中國互聯網很容易有贏家通吃。“當它變成最大的一個的時候,你根本就不應該擔心他能不能賺錢,你應該擔心的是他會不會賺你太多,而滴滴平臺就是那個最大的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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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成為最大的贏家之後,滴滴平臺仍然一味追求利潤最大化,壓縮成本,滴滴平臺客服外包,且沒有行之有效的解決問題機制,投訴暴露出來的問題不被平臺管理層重視,甚至敷衍了事!這也是樂清女孩在發出求救信號後不被平臺客服重視,間接導制悲劇發生的根本原因。此外,司機也反映滴滴平臺數據殺熟,平臺壓榨,抽成偏高。所以在連續發生兩起命案之後,網民對滴滴平臺的態度表現出一邊倒,大有牆倒眾人推的感覺。這就是一味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沒有考慮到平臺相關者利益的後果。

二、盲目追求市場佔有率,無心管理,平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經營漏洞

滴滴出行發展速度之快,被程維形容為:每天都像坐在飛速行駛的車上,輪子都要飛出去了,還要不停地踩油門。隨著資本燒錢大戰的結束,滴滴也從一家"消滅出租車壟斷"的公司,變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網約車壟斷"的公司。用網友的話說,滴滴開始變得傲慢、自大、冷酷、無情。8月24日樂清女孩被害案發生後,政府監管部門多地約談滴滴平臺負責人,進行深排查,發現其平臺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對司機管理存在脫節現象,司機背景核查不嚴,存在不合格人員。大部分車輛未取得營運資格,順風車數據未按要求上傳至政府監管平臺。今年5月6日,鄭州空姐網約順風車被害案中的兇手鄭某就是冒用其父親網約車賬號進行作案的。然而在整改三月之後直至樂清女孩被害,滴滴平臺對其存在的安全隱患並未足夠重視,積極整改,亡羊補牢。而是應付差事,承諾多整改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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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乏政府和社會輿論的有效監督

網約車屬於互聯網十的新興事物,在法律法規上還沒有針對性的實施細則約束它,採取的手法單一效果甚微。例如政府部門的約談和行政罰款。行政約談是指行政主體依法針對監管的行政相對人可能存在或發生的問題,在約定的時間地點與其進行溝通協商,並給予警示、告誡的非強制性準行政行為。約談機制是否起作用還要看企業的自律性,並不具有法律的強制約束力。而行政處罰數額較小,在平臺寵大的盈利面前起到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在三個月內滴滴平臺接連發生兩起順風車命案之後,社會輿論方面有一部分人還是持比較寬容的態度,認為滴滴有管理不善之責,但不能全怪平臺。因為方便出行,一部人已形成了消費習慣,不願意貿然失去這個平臺。但大部分人還是很憤慨,覺得這樣無良沒有社會責任感的平臺應該下架給更好的網約平臺讓路。雖然網民們各抒己見,民意洶湧,但國內缺少像美國集體訴訟這樣應對社會公眾影響力較大事件的解決方式。讓社會輿論的影響力只停留在口誅筆伐的層面,不具備將其轉變為法律層面的訴訟,可以說輿論的監督在我行我素的企業面前是作用甚微的。


樂清女孩被害案——滴滴出行漠視乘客安全的背後是什麼

互聯網現在已成為百姓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互聯網企業是國內近十年來出現的新興企業類型,其形式是以網絡為依託為生活提供各種各樣的服務。我們對待新興事物的態度應該像對待新生的嬰兒一樣,剛開始當然不可能就嚴格規範它,只能在其成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約束和規範。最後,希望滴滴出行能樹立正確的企業價值觀,依法經營,吸取教訓,積極整改,砥礪前行。希望政府能儘快制訂出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加強互聯網企業的監管力度,完善法制建設,讓社會有法可依,共同監督不合法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共創和諧的法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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