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和平區“京城中心”買婚房 超期3年未交付結不了婚

“本來打算貸款買套房子作為婚房,現在房款交了,房子卻遲遲不能入住,婚期一拖再拖。”

昨日,在瀋陽打工的張先生,站在瀋陽市和平區京城中心未建好的園區內,望著尚未入住的新房,一籌莫展。

市民投訴

超期3年婚房未交付

婚期一拖再拖

今年30歲的張先生想和女朋友在2014年底前結婚。“我們在三好街附近的京城中心買了套房子做婚房。”張先生說,交完首付,他與開發商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為瀋陽星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4年5月31日前,將該商品房交付。

可等到交房日期,房子沒完工,開發商遲遲不肯交房。“現在房子水、電和煤氣都沒有,沒法入住,園區設施也沒有修建。”張先生說,他多次找到售樓處工作人員問詢交房時間,對方沒有明確回覆。“現在售樓處不見了,開發商也找不到。”張先生說,由於新房無法入住,婚期一拖再拖。

記者核實

樓盤園區變臨時停車場

“品鑑館”不見蹤影

昨日,記者來到三好街附近的京城中心樓盤,樓盤內空空蕩蕩,園區變成了臨時停車場,部分住宅樓沒有安裝窗戶尚未完工,只有一名保安在門口執勤。男保安稱,售樓處工作人員和開發商已經聯繫不上了。

記者注意到,京城中心品鑑館的牌子仍立在樓盤大門口,但品鑑館卻不見蹤影。

根據張先生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上標註的開發商電話號碼,記者多次撥打,電話卻提示此號碼不存在。張先生透露,因為買房後遲遲無法入住,目前,已有部分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律師說法

可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

賠付違約金

張先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如果未按照合同規定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逾期超9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9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超過交付期限交房,應賠付相應的違約金。

華商晨報消費維權律師團成員、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繼新表示,如果開發商未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日期交房,消費者可根據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的有關延期交房的賠償標準向出賣人提出賠償要求,依據張先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約定,可以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退還已付房款,並要求賠付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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