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發展員工醉駕事故負全責 被判拘役3個月

和訊網消息 中海油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油發展)一員工因酒駕發生交通事故,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

中海油发展员工醉驾事故负全责 被判拘役3个月

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某某,男,1983年生於天津市,文化程度大專,中海油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凌晨,張某某酒後駕駛小型汽車行駛在廣州市南沙區某一路段時,撞到路邊綠化帶發生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傷,因群眾報警,張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並送往醫院。後經治療,被告人張某某於3天后出院。案發後,張就損壞路政設施已向相關市政部門作出賠償。

經鑑定,被告人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9.6mg/100ml。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即屬於醉酒駕車。張血液酒精含量已達醉駕標準。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但鑑於其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單醉酒駕駛導致交通事故,應負全部責任,從重處罰。

最終,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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