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太原市民日常出行 乘车人妨碍安全驾驶将受处罚

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本《条例》共分十章、七十七条,关乎每一位太原市民的日常出行,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乎太原市民日常出行 乘车人妨碍安全驾驶将受处罚

交通安全知识纳入学校课程

《条例》强调了对青少年的道路安全常识教育,“学校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课程。”另外,校车、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转向提示装置,并接入相关动态监控系统。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

《条例》第三章中,对车辆和驾驶人作出明确规定。“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燃油车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带有动力装置的二轮、三轮车;带有动力装置直立驾驶的单轮、二轮平衡车等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此外,“不得擅自在车辆上加装、使用不合格的排气管、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阳篷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禁止替代他人记分或者组织、介绍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非法牟取利益。”

乘车人不能妨碍安全驾驶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引起了全国广泛关注。制定《条例》时,市人大法制委认真研究,增加了乘车人义务并设立了法律责任。

乘车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行驶”“不得向车外抛撒、投掷物品”“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在机动车道上停车时,不得从车辆左侧上、下车”“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违反《条例》规定,乘车人在车辆行驶中有妨碍驾驶人安全行驶且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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