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優秀法律援助案例展播」——惹禍的橋墩

「全市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展播」——惹祸的桥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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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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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案情簡介

2017年7月25日20時03分,受援人胡某駕駛皖K79223牌照雅閣牌小型轎車(載帶杜某某等人)沿新S102線管仲大道自東向西行駛至潁上縣五里湖橋路段時,與五里湖橋東側橋體中央隔離墩發生相撞,造成胡某等人受傷、受援人之子杜某某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潁公交認字[2017]54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作為事發路段道路管理部門、養護部門承擔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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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夫婦均系農民,該起交通事故也造成了受援人胡某受傷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五萬多元,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受援人夫婦為賠償事宜找到了潁上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潁上縣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決定給予胡某等法律援助,鑑於案件的特殊性,由該中心主任宋孝永、志願者王佩剛承辦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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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案件辦理

接到法援中心的指派通知後,承辦律師認真地查閱了受援人提供的材料,反覆研讀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摘錄有關要點備用,協助受援人收集有關證據,併為受援人胡某聯繫司法鑑定所申請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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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律師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路管養部門沒有盡到管養職責及時修繕道路交通標識標誌,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侵權責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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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辦律師:潁上縣法律援助中心 宋孝永

C、爭議焦點

承辦律師經工作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如何正確界定侵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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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律師經查閱阜陽市公路局官方網站顯示的工作職責,明確表明該局主要職責包含依法行使轄區內管養國省道幹線公路的養護保障、日常養護管理、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保護、維護公路路產路權,保護公路設施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等職責。根據上述材料,承辦律師認為本案的被告應為阜陽市公路局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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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案件審理

2017年10月9日,拿到受援人胡某的傷殘等級評定等鑑定意見之後,承辦律師幫助受援人計算編制好《賠償清單》,代書《民事訴狀》,向潁上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阜陽市公路管理局賠償受援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鑑定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車損、施救拖車費等各項損失總計22915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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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辦者:潁上縣法律援助中心 王佩剛

2017年11月9日,本案在潁上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針對被告阜陽市公路管理局辯稱的:1.涉案路段管理人系阜陽市公路局潁上縣分局,被告阜陽市公路局不是本案適格主體;2.該起交通事故系駕駛人胡某超速行駛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造成的等主張其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承辦律師通過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逐一據理反駁,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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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阜陽市公路局負有新S102線省道幹線公路的日常養護管理養護保障、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保護、保護公路設施完好的法定職責。新S102線省道幹線五里湖橋東側橋體中央隔離墩在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時,未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是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潁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潁公交認字[2017]54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內容並無不當,承辦律師的代理意見合法有據被法院完全採納。2018年2月13日,潁上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阜陽市公路管理局賠償受援人損失2157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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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上訴審理

被告阜陽市公路管理局認為自己不是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不服一審判決,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4月13日,本案在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在庭審中,承辦律師繼續堅持一審中的代理意見,認為上訴人因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對於本案的發生存在著過錯,因此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要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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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庭審結束後,上訴人阜陽市公路管理局表示願意調解,後在二審法院法官的多次調解下,受援人與上訴人阜陽市公路管理局達成調解協議:上訴人阜陽市公路管理局於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補償受援人190000元。2018年6月19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18)皖12民終1201號《民事調解書》,對此予以確認。目前,阜陽市公路管理局已經向受援人支付了190000元賠償款,本案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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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案件點評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與道路交通標識的缺失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係。作為道路的管理和養護部門因為怠於履行職責給人民群眾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並且在事故發生之後又習慣於找出種種藉口推卸責任。作為事故的受害者,如果沒有專業的法律服務人員的指導,往往會難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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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辦理過程中,承辦律師憑藉著過硬的法律素養,以及認真負責的態度,有理有據的駁斥了對方的答辯,最終最大程度地為受援人實現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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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法律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8條第4項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明顯的標誌、標線。

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3條第(三)款規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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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條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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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潁上縣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編 輯:程貫宇

策 劃:楊守清

審 核: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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