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納稅人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註銷程序的通知》(稅總髮〔2018〕149號)第一條規定,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註銷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一)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二)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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