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週法規與政策資訊|第五十二週

一周法规与政策资讯|第五十二周

外商投資法(草案)發佈

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佈,並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草案》明確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明確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同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和政府採購活動,標準制定應當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強制性標準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政府採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平等對待;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其他方式進行融資;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權限內製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草案》還提出,要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產權保護;強化對涉及外商投資規範性文件制定的約束;促使地方政府守約踐諾;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維權機制等。

市場監管總局啟用新版營業執照

12月1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的通知》(國市監注〔2018〕253號),決定對現版營業執照進行改革,調整相關內容,重新設計並啟用新版營業執照。《通知》明確,新版營業執照對原版營業執照的二維碼功能進行統一調整,實現二維碼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的企業信息精準聯接,並在營業執照上增加“掃描二維碼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瞭解更多登記、備案、許可、監管信息”提示語。根據《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經登記機關准予設立、變更登記以及補發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頒發新版營業執照(含新版《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證》)。之前存續的各類市場主體,可以繼續使用原版營業執照,也可以申請換髮新版營業執照。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正式公佈

12月2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正式發佈了《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版)》。清單主體包括“禁止准入類”和“許可准入類”兩大類,共151個事項、581條具體管理措施,與此前的試點版負面清單相比,事項減少了177項,具體管理措施減少了288條。許可准入類事項共147項,涉及國民經濟行業20個分類中的18個行業128個事項,《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事項10項,《互聯網市場準入禁止許可目錄》事項6項,信用懲戒等其他事項3項。據悉,此舉標誌我國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稅務總局發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12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分為5章共30條,包括了總則、享受扣除及辦理時間、報送信息及留存備查資料、信息報送方式、後續管理等內容。根據辦法,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辦法還明確了納稅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報送方式,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模板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正式發佈

12月13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分為9章共32條,包括了總則、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保障措施、附則等內容。《辦法》規定,納稅人子女在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支出,納稅人可選擇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選擇夫妻雙方分別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以選擇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20年);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納稅人贍養年滿60歲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去世,納稅人贍養年滿60歲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其中,納稅人屬於獨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屬於非獨生子女的,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其中每人分攤的扣除額度不得超過1000元。

央行發文明確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有關事項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8 ] 297號)。《通知》進一步規範了對存款準備金違規行為的處罰,包括了對金融機構欠交存款準備金的處罰,對金融機構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的處罰;並明確,金融機構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造成存款準備金實際欠交的,發現一次視同欠交一次,按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與欠交存款準備金中較重的情形進行處罰;同時,金融機構因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欠交存款準備金或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能提供相關證明的,可依法免於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

12月1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電子營業執照管理辦法(試行)》(國市監注〔2018〕249號),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根據辦法,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場主體取得主體資格的合法憑證。電子營業執照系統是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身份驗證系統,支持市場主體身份全國範圍內的通用驗證和識別。電子營業執照具備防偽、防篡改、防抵賴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後,即時生成電子營業執照並存儲於電子營業執照庫。電子營業執照通過手機等裝載有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程序的智能移動終端進行領取、下載和使用。

稅務總局發文明確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徵管銜接問題

12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徵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明確了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後扣繳義務人對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對非居民個人上述四項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公告》明確了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日常採取累計預扣法進行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採取基本平移現行規定的做法預扣預繳;非居民個人則依照稅法規定計算並扣繳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之間的差額,年度終了後可通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申報,稅款多退少補。《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發佈

12月10日,商務部部長鐘山簽署了商務部令2018年第8號,公佈了《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並同時廢止《商務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5年第1號)。根據《實施辦法》,商務部對行政處罰實行案件調查與案件審理分離的制度。商務部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作為商務部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通過召開審理會的方式審理行政處罰案件。法制機構應當按照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會的處理意見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擬作出3萬元以上(不含3萬元)罰款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行政處罰的,應當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國辦發佈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指導意見

12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意見》明確,要確定納入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的標準和範圍,明確具體承擔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審核機構要充分發揮合法性審核機制對確保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關作用,認真履行審核職責,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審核意見,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籤、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不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行政規範性文件違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最高檢發佈指導性案例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標準

12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包括了陳某正當防衛案、於海明正當防衛案等四件指導性案例(檢例第45-48號),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案件。其中,陳某正當防衛案,針對一般防衛問題,要旨在於“在被人毆打、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針對防衛過當問題,明確指出在民間矛盾激化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輕微人身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行為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並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於海明正當防衛案以及侯雨秋正當防衛案,針對特殊防衛問題,分別明確了“行兇”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認定標準。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發文決定繼續執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12月1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繼續執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4號),決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舉行了第七次執法合作工作會議

根據證監會官網消息,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監會舉行了第七次執法合作工作會議。會議研究了優化工作機制的具體措施,包括細化協作機制;創新合作模式,針對重大典型的跨境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啟動聯合協同調查,實現雙方優勢互補;優化協查方式,對於涉及多部門的重要協查事項,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提高協查效率;完善配套安排,強化定期聯絡機制及執法人員的實習、培訓、交流等。

發改委發佈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取消汽車投資項目核准事項

12月1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何立峰簽署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發佈《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並明確提出,《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及其餘由省級政府核准的汽車投資項目均不再實行核准管理,調整為備案管理。《規定》分為9章共48條,包括了投資方向、燃油汽車整車投資項目、純電動汽車整車投資項目、其他投資項目、項目備案管理、協同監管、產能監測預警等內容。《規定》加強了汽車產業投資方向引導,優化燃油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產能佈局,明確產業鼓勵發展的重點領域;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明確禁止建設的燃油汽車投資項目範圍,嚴格新增燃油汽車產能投資項目的准入條件;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提高新建純電動汽車企業投資項目的條件,明確對投資主體、技術水平、項目所在區域的要求;加強關鍵零部件等投資項目管理,明確發動機、車用動力電池、燃料電池、車身總成、專用汽車和掛車等投資項目的條件;並強化了事中事後監管,完善了產能監測與預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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