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苑丨“套路貸”是犯罪,不是民事糾紛

議苑丨“套路貸”是犯罪,不是民事糾紛

漫畫:顏慶雄

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最高法院日前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以下稱《通知》),要求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同時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制,嚴厲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本期議苑就該問題進行討論。

議苑丨“套路貸”是犯罪,不是民事糾紛

1.“套路貸”為何如此猖獗?整治“套路貸”的難點在哪?

李長安:“套路貸”在我國屢禁不止,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既有違法犯罪組織故意設計陷阱,坑害借貸人權益的問題;也有部分借貸者缺乏基本辨識能力,或者貪圖利益和虛榮使然;另外政府部門監管不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嚴重,也是導致“套路貸”猖獗的原因之一。整治“套路貸”存在不少難點,最大的問題是違法犯罪行為的隱蔽性和靈活性。

張敬偉:正常的貸款供給無法滿足市場需求時,“套路貸”就會趁虛而入。如果金融機構和民間貸款能夠提供更好的信貸產品,“套路貸”自然沒有市場。“套路貸”猖獗的根本原因是暴利驅動,“套路貸”曝出的案例表明,一旦涉入“套路貸”,就容易掉進難以清償債務的旋渦。這種缺乏監管約束的畸形暴利模式,是“套路貸”野蠻生長的主因。整治“套路貸”,難在法律適用,監管無從下手。“套路貸”通過各種套路,使其變成了程序合法的民間借貸,在現有制度短板和法治缺失之下,“套路貸”已經“洗白”,監管機構和司法部門很難找到“套路貸”汙點的突破口。

左德起:“套路貸”為何如此猖獗,在於當今社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為“套路貸”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尋找犯罪目標提供便利。整治“套路貸”的難點在於“套路貸”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聯網宣傳,容易尋找、吸引被害人“入套”,且無法預判出借人是否為“套路貸”犯罪嫌疑人,難以從根源進行整治,另外“套路貸”牽涉人群廣、利益鏈條複雜,呈現出跨地區、跨行業、交叉傳染等現象,主動監管跟不上,難以從源頭杜絕。

2.《通知》強調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您如何看待這一要求?如何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

李長安:《通知》中的這條要求,本質上強調了要正確區分民間借貸與詐騙犯罪。許多非法的民間借貸公司往往會以特定員工的名義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這樣借款合同在形式上就變成了自然人之間的普通借貸,小額貸款公司刻意的違法犯罪行為就被偽裝成了“民間借貸糾紛”。通常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認定借貸關係是否成立的主要證據是借條。一旦司法系統發現其中存在欺詐線索,那就不能以民間借貸糾紛來處理,將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可以對犯罪行為予以揭露和精準打擊。

張敬偉:必須明確,“套路貸”是犯罪,不是民事糾紛。《通知》的這一要求體現了司法部門對“套路貸”的警覺,堵住了“套路貸”利用民事糾紛起訴的漏洞。交給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意味著進入刑事程序,能夠更好地進行深挖細查。民間借貸不會通過“趁火打劫”、“金蟬脫殼”和“拆東補西”等套路,讓借款者踏入還債的雷區。此外,“套路貸”一般屬於公司化運作,具有組織化、智能化犯罪的特點。而民間借貸具有零散化個人化的特點,有時具有熟人介紹的特點。

左德起:這一要求顯示了國家整治和根除“套路貸”的決心,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套路貸”的被害人往往是法律知識淡薄的人,其陷於“套路”後往往不知所措,在“套路貸”犯罪分子的威逼下不敢報案。因此強調由人民法院依照審判職權進行必要審查,在發現借貸糾紛案件中涉嫌犯罪、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可依職權主動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案件線索和材料,有利於對“套路貸”進行打擊整治,進而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行使上述職權時,要明確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判斷出借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借貸行為是否是詐騙的手段,需要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判斷借貸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從嚴把握法定利息範圍。

3.《通知》對整治“套路貸”有哪些影響?還有哪些值得關注的亮點?

李長安:《通知》對整治“套路貸”提出了切實可行的舉措,針對性較強,這對於遏制“套路貸”的進一步蔓延,具有積極的作用。《通知》的最大亮點是清楚地界定了民間借貸與套路貸等非法貸款的區別以及處理措施。其中包括借貸目的不同,利率標準的不同等。對於準確執法、資金需求人借貸,具有指導和警示作用。

張敬偉:《通知》的影響首先是嚴守24%的法定利率紅線,讓“套路貸”失去了獲取畸形暴利的途徑。其次是《通知》對“套路貸”有針對性地“說不”,如借條不寫明利息視為無息、借款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不算本金等。從各地出臺的地方法規,到最高法的《通知》,可以形成整治“套路貸”的法制體系和法治途徑。在此基礎上,完善信貸市場,增加信貸供給,以良幣驅逐劣幣也是應有之義。

左德起:《通知》顯示了國家打擊整治套路貸的決心,對“套路貸”犯罪分子能夠起到震懾和打擊作用,讓人民群眾認清“套路貸”的本質,加強了人民群眾對於“套路貸”的防範。同時,也營造了健康的金融環境。

《通知》還強調了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制,探索審判機制創新,加強聯動效應,探索建立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良好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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