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人整棟樓都要賠?有委員建議:改由國家賠償

高空墜物傷人整棟樓都要賠?有委員建議:改由國家賠償

走在路上,禍從天降,被花盆、石塊或者其他從高空墜落的異物砸傷,卻找不到肇事方,目前法律規定,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爭議較大,執行難度高,有公眾提出,這條法律能否改改?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二審,對該條做出說明:暫不修改。12月26日,會議對草案進行分組審議,草案"第1030條"再度引發熱議。

【熱點】高空墜物傷人案頻發,引發熱議的"第1030條"

高空墜物、高空拋物傷人引發的糾紛,大河報曾多次報道。2017年6月2日,本報AI08版就以《飛來的水泥疙瘩引發一場官司》為題,報道15歲的小楊在鄭州市金水區一小區,被從天而降的水泥疙瘩砸中左眼,幾乎失明,從而將整棟樓300多戶居民和業主告上法庭,居民們一方面紛紛譴責肇事者敢做不敢當,一方面紛紛向法院"自證清白",開具"不在場證明"。

網絡搜索"高空拋物",出現不少類似判決:一塊磚頭從天而降,砸傷2歲女童,浙江省桐鄉市法院判決居民樓3樓以上的18位租客共同賠償女童5.5萬元;

湖北省武漢市1歲多女童被高空拋下的水泥塊砸傷,最終法院判決89名業主共同擔責。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高層建築的比例越來越高,高空拋物導致的悲劇也隨之增多。據測算,一個30克的雞蛋從18樓拋下能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則會致人當場死亡。這意味著,高空拋物的危害性極大,已成必須高度重視的社會問題。

小楊等受害者起訴全樓居民的法律依據,正是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正在提請二審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為該條排序"第1030條",並進行了保留,但針對該條,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特意做出說明:經反覆研究,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問題是侵權責任立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爭議較大,各方關注度高。對該條規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侵權法理、保護受害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因素後慎重決策。據此,草案對該條規定暫不作修改,繼續研究。

26日,會議對草案進行分組審議,草案"第1030條"再度引發熱議。

【"保留"派】高空拋物糾紛多,有立法需求,不要輕易刪除

殷一璀委員認為,高空拋物引起的糾紛較多,這是基層治理中一個廣受關注的問題,有立法需求。建議不要輕易地刪除,進一步修改完善。

王超英委員對殷一璀委員的意見表示贊成。他認為,這個條文可以修改、可以完善,但是不能刪除。因為這個條文在實踐中,確實處理了一些案件。雖然因為難執行,相當一部分判決當事人並沒有履行,但是如果現在刪除了,社會效果恐怕不太好。

"這條規定很好,但是還要再細化有關的條文。"賀一誠委員介紹,現在高樓比較多,如果是窗戶掉下來,可以找得到是從哪戶掉下來的,但如果是外牆磚掉下來,這個責任誰去承擔?外牆是公共的,不是私人的。在澳門,如果產生這樣的問題,整棟大廈的業主要承擔所有的責任,業主知道有這個責任,所以願意共同付錢對大廈外牆進行維修。

【"刪除"派】高空拋物是非法行為,應由公安立案偵查,查不出建議國家賠償

"第1030條,我個人意見這條不能這麼寫,最好去掉。"叢斌委員說,在司法實踐當中,這樣的案子棘手之處在於不好查找責任人。特別是有人故意拋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查找有難度。我們可以做個邏輯推理,拋物行為是非法行為,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還會構成犯罪,對這樣的加害行為人的查找,理應是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政府有關部門如果不能查找,應該是政府有關部門承擔對受害人的救濟責任,不能把這個責任分解到無辜的住戶。

"這個立法的意圖是好的,確保砸了人有人出來承擔責任,確保受害人得到補償,這個立法也符合公平的要求。但是,我覺得不符合正義要求。"劉季幸委員說,要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從形式邏輯角度講,"自證其無"是很難的。在司法實踐中作出這樣的判決後,往往很難執行,因為絕大多數人完全沒有責任。

他認為,不管拋物的人是故意還是過失,把人砸成了重傷應該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門應該依法立案。如果作為民事侵權行為處理,公安部門可以不立案、不偵查。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查不出加害人的情況下,建議不由業主共同分擔,而由國家賠償,或者由物業公司來賠償,社會效果會更好一點。

【"修改"派】高空墜落的狗算不算物品?建議充實"物品"的概念

王剛委員說, 第1030條在實踐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今年4月份,廣州一隻從房子上掉下來的狗把人砸傷了,這個狗顯然不是這一條規定所指向的"物品",因此,找不到具體加害人就很難維權。這次編纂侵權責任編,建議藉此機會把物品的概念更進一步引申一下,充實一下,能夠涵蓋這類內容。

李飛躍委員同意該條保留,但建議賦予補償人在實際侵權人明確後的追償權,在該條後面增加:補償完畢後,如有證據證實具體的侵權人的,已補償的建築物使用人的可以向其追償。

【建議】儘快出臺預防建築物體墜落安全應急方案,從源頭防範高空墜物傷人

杜小光委員從建築設計角度談如何從建築設計源頭上防止高空墜物事件發生。他介紹,我國現行的民用建築設計規範主要針對建築自身在使用和維護過程中,對使用者和維護人員安全的基本預防,規範一般只對出入口、陽臺、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的部位做出了安全設計規定,而對建築自身以外新增加的建築物附屬的安全設計規定不足,由於預控不足產生的墜落物,不僅對使用者造成傷害,還對建築周邊的行人和車輛產生危害。

現代樓宇建築高度不斷提升,城市範圍不斷擴大,建築密度不斷加大,建議國家在建築設計安全規範上強化防範高空建築物墜落的內容和規範條款,及時更新建築戶外附加物體安裝工程的安全標準,嚴格規定臨空部位的建築材料使用年限、質量和防老化工藝等。"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儘快制定出關於高層建築以及地震、大風等自然災害頻發地區預防墜落物體的安全應急方案和設計標準,將建築物體墜落安全因素納入建築選址和建築設計規範,從源頭上防範建築物高空墜物傷人事件,以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最大限度減少侵權糾紛。"

來源:大河客戶端(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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