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包網購貨物申請退款行為如何定性

【案情】

張某在淘寶網購買高端手機兩部,價值20000元。快遞員送貨上門,張某驗貨之時趁快遞員不注意,用事先準備好的假手機與所收手機調包,隨後以收到的手機為假拒絕簽收。張某通過淘寶網客服介入申請退款,併成功將購貨款20000元退回。

【分歧】

對於張某趁驗貨時 “調包”手機,拒絕簽收騙取退貨退款的行為如何定性,產生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在收貨、驗貨時將手機調包,以退貨退款的方式騙取貨款退回和真手機,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的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第一,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哄騙被害人,使被害人“自願地”交出財物,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由上可知,詐騙罪是採取欺騙的方法取得財物,要求被害人基於行為人的欺詐行為對事實真相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出於真實的內心意思而自願處分財產。詐被害人是基於他人有瑕疵的意思交付(處分)財產而轉移佔有的犯罪。盜竊罪是採取秘密竊取的手段取得財物,以非暴力脅迫手段,違反財物佔有人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人佔有。盜竊罪是違反被害人的意思,將他人佔有下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佔有。可見兩罪最大的區別在於:詐騙罪屬於表面上得到被害人同意的交付,而盜竊罪是未經被害人同意的盜取。

第三,根據淘寶網的交易規則,在淘寶網上購買手機並支付手機款後,該手機款暫存於第三方支付平臺,如果買家在不做任何處理的情況下,應視為交易成功,該款才會轉到賣家手中。本案中,張某在收貨、驗貨時乘機將購買手機調包,如果張某不申請退款,貨款在一定時間內會自動轉移支付給淘寶賣家,就不存在購買手機被調包的說法,因為購買手機的交易視為已經完成。但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收貨時將手機調包,又通過對淘寶網隱瞞其調包的行為,使淘寶網產生錯誤認識,從而將手機款退回,騙取退款以達到其佔有手機的目的,其行為更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張某的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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